一、為有效管理運用基隆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推展基隆市各項社會福利業務,特設基隆市政府公益彩券盈
餘分配特種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監督。
(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原則之諮詢或建議。
(三)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年度預算編列之諮詢或建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
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代表。
學者、專家、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代表出任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日常會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業務人員兼任之。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本府出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