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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仁愛之家院民生活輔導照顧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長貳字第0990187844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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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為加強對基隆市立仁愛之家(以下簡稱本家)院民生活輔導照顧,
    特訂定本要點。

二、院民編組:
  (一)採自治方式編組,按院民之居住棟樓編組為里,並設里長。
  (二)里長之任期均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三)里長候選人由院民登記,經無記名投票,以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如
      無人登記時,由本家主任(以下簡稱家主任)在院民中遴選品德優良者
      派充之。
  (四)里長在任期內,如有違犯法紀、不稱職或體力欠佳,無法服務等情事
      ,由家主任以命令撤免之,里長並予補選。但里長所餘任期不滿半年
      時,由家主任遴派品德優良之院民充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里長應協助督導所屬院民維護公共安全環境內務、調解糾紛、防範意
      外事件、宣導自治公約及有關規定事項等,以促進團體生活之和諧。
  (六)為發揮院民自治精神,依實際需要設置院民伙食委員會、院民福利委
      員會、院民紀律委員會,前揭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行訂之。

三、生活起居:
  (一)院民日常生活起居,由本家依收容之性質,訂定作息時間表施行之。
  (二)院民因體能或健康關係,未能依時作息時輔導人員可另予適當之安排
      。但以不影響其他院民生活為原則。
  (三)院民之生活習慣及心理性向如有偏差之現象,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應
      針對個案妥為輔導,並酌提個案研討會討論,研討結果除報請家主任
      核處外,情節重大時應送醫診治或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副知基隆市政
      府社會局備查。
  (四)本家應加強院民生活輔導,提昇院民精神及物質生活之品質,擬定年
      度工作計畫實施,並將工作計畫陳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五)本家應定期召開院民大會、生活座談會及自治幹部會議,並將紀錄陳
      送家主任核閱。
  (六)院民因故外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當天返家者,外出前將外出事由及前往地點告知里長轉知責任區
          輔導員。
      2、外出二天以上者,須辦理請假手續,經下列人員同意後始可外出:
        (1)外出二天至四天者,須經責任區輔導員同意。
        (2)外出五天至七天者,須經組長同意。
        (3)外出八天以上者,須經家主任同意。
      3、責任區輔導員應設置院民外出登記簿逐一詳為登記後呈家主任核
          閱。
      4、院民外出,應依時返家,如逾期遲回,應視情節輕重,限制給假。
          逾六日不歸,且未續假者,應立即派員找尋,必要時報請警察機
          關協助查尋,逾假三十日以上,即予除名,並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四、勞動服務:
  (一)院民寢室應經常保持整潔,並實施檢查或比賽,對優良者予以獎勵。
  (二)環境清潔應樓別劃分責任區,負責區內環境清潔之整理及維護,並實
      施檢查或比賽,對優良者予以獎勵。
  (三)鼓勵院民種植花木美化環境。
  (四)鼓勵院民對需要扶助之院民給予關懷及服務,績優者給予鼓勵。
  (五)獎勵院民自治幹部、熱心勞動服務或環境清潔院民、特殊優異表現院
      民等,得發給獎勵金予以獎勵。

五、推行康樂及社團活動:
    康樂活動:
  (一)定期舉辦下列康樂性活動:
      1、慶生會。
      2、電影欣賞會。
      3、旅遊、健行活動。
      4、棋類及歌唱比賽等。
  (二)社團活動:
      輔導興趣相同院民組織各種社團:如歌唱、書法、插花等,並邀請學者
      、專家給予指導。

六、膳食及營養:
    本家為改善膳食,增進院民健康,增進院民健康,參照營養專家所擬訂適
    合老人需要之菜單,交院民伙食委員會據以調配,並對炊事人員施以訓練。

七、醫療及養護:
  (一)院民病患,應由專任醫護人員負責醫療,未設專任醫護人員者,應由特
      約醫院或醫師為之醫療。
  (二)對於病患或體能衰弱不能自行照顧生活之院民,應設養護室,並派專人
      看護及照顧。
  (三)對於罹患嚴重疾病,經由醫師診斷必需住院治療之院民應送公立或財團
      法人醫院治療。但因病情緊急而附近無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可送時,可
      暫送特約醫院先行療治,俟病情穩定後,即轉送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

八、福利服務:
  (一)本家為謀求院民福祉參酌院民福利委員會建議以辦理院民福利有關事宜。
  (二)本家對院民應提供下列服務:
      1、戶籍服務:院民戶籍應於入家時,即時協助辦理遷入,嗣後有關戶
          籍變更手續等均應提供服務。
      2、調解服務:院民之間所發生之一切糾紛,責任區輔導員應即溝通調
          處,必要時得會同院民紀律委員會予以調處。
      3、諮詢服務:院民若有身心及社會適應之困擾疑惑或其他事務之欲求
          瞭解時,責任區輔導員及社會工作員應予輔導並予說明。
      4、財物保管:院民財物要求保管者,應輔導其將錢財交由銀行或郵局
          專戶存儲,並設儲藏室俾供存放物品。
      5、喪葬服務:院民亡故時,責任區輔導員應聯繫其親友(若有親友者)
          ,並由本家加派人員會同里長妥慎辦理喪葬事宜。

九、院民獎懲:
    有關院民獎懲由本家院民組成院民紀律委員會,協助調解院民糾紛、負責
    研訂院民獎懲規定及院民自治公約,報本家核定俾據以議決院民獎懲等事
    宜,院民紀律委員會應將下列有關事項列入獎懲規定
  (一)院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入獎懲規定內予以嘉獎:
      1、守紀守分、遵守公共秩序者。
      2、內務經常維持整齊清潔者。
      3、熱心參與各種公益服務工作,表現良好者。
  (二)院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入獎懲規定予以頒發獎狀或獎品獎勵。
      1、寢室及環境清潔比賽獲得三次優良者。
      2、經常主動對需要扶助之院友給予關懷或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3、對和睦里內、排難解紛,有具體事實者。
      4、擔任自治幹部或社團負責人,服務熱心品德優良,獲院民公認者。
      5、防止意外事件,避免嚴重損害,有具體事實者。
      6、拾物不昧或其他特殊善行者。
      7、嘉獎三次以上者。
  (三)院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入獎懲規定內予以警告或予其他適當處分:
      1.任意喧嘩,妨礙他人安寧者。
      2.不守秩序,經常與人爭吵者。
      3.不假外出或逾假遲回者。
      4.隨地吐痰、便溺、亂丟垃圾等妨礙公共衛生者。
      5.有賭博行為者。
      6.酗酒鬧事者。
      7.無端亂投書信或外出從事妨害本家形象之行為者。
      8.蓄意破壞公物或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9.其他不良行為經紀律委員會認定應予處分者。
  (四)院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善適應者,得予除
      名或移轉其他適當機構安養:
      1.經常與人爭吵打架,無法與人相處者。
      2.挑撥離間滋生事端,有具體事實者。
      3.言行乖張,好勇鬥狠,經常欺凌其他院民,侮辱輔導人員者。
      4.外出行乞,被查獲送返二次以上者。
      5.有酗酒鬧事或賭博行為屢誡不改者。
      6.有偷竊行為者。

十、員工輪值:
  (一)為加強對院民生活照顧及輔導,各級輔導人員應輪流值日、輪值人員
      遇有差假,應由代理人代理。
  (二)值日人員於院民就寢後,應隨時巡視院民宿舍,照顧院民安全。
  (三)值日人員應隨時處理院民偶發事件,遇有重大事件無法處理時,應即
      通知單位主管協助辦理。

十一、個案處理:
  (一)社會工作員應於院民入家安養時,即建立個案資料,有關其過去生活
      史、家庭背景等均應詳實紀錄。
  (二)責任區輔導員於院民入家報到即予講解本家為院民提供之服務項目及
      院民應共同遵守之團體規範(院民獎懲規定與院民自治公約)。
  (三)責任區輔導員應每日定時巡訪院民寢室,考查院民日常生活言行,協
      助整理內務,隨時詳列個案紀錄,並定期交社會工作員整理、保管,
      社會工作員對是項紀錄應予適當指導及協助。
  (四)本家應依實際需要,定期召開個案研討會,並將研討紀錄送家主任核
      閱。
  (五)個案紀錄應妥慎保管,院民如轉移其他單位安養時,其個案資料應隨
      同轉送;退院或死亡者,應存檔備查。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本家主管會報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