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市立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暨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以
下簡稱附設國中小補校)學生之學籍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附設國中小補校處理有關學生學籍管理事項,除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
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基隆市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實施要點有關規定外,悉照
本要點辦理。
三、附設國中小補校登錄學生學籍表冊校務系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學籍表冊應於開學一個月內完成。
(二)補校名稱全銜(基隆市立○○國民中學【或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
習學校或基隆市○○區○○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不得使用
原附屬之學校名稱,附設國中小補校校長簽章應為兼校長○○○,以資區
別。
(三)學籍表冊應分類裝訂成冊,以備查考。
四、本市附設國中小補校學生之入學、復學、轉學、編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
1.國小補校:
附設補校學生無入學資格限制,但應年滿十二歲以上且尚未取得正式
國小學學歷者,由學校施以編級測驗,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
年級就讀。
2.國中補校:
凡年滿十五歲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以登記入學:
(1)國民小學(或國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者。
(2)國小補校畢業(或結業),持有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者。
(3)經國民小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明書
者。
(4)修畢國民小學(或國民學校)前五個學年課程,成績及格,因故輟學
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登記入學。
(5)其他持有國民小學畢業同等學力證明書者(中國學歷需經驗證)。
3.依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之僑生
,不得申請就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二)學號:學號編列以五位為原則,前二位代表年度,其餘按當年入學學生
人數適當排列(例:九十二學年度入學之一號學生為92001)。
(三)復學:
1.因病或因兵役而中途輟學或曾辦休學者,申請復學,由學校編入相當
之年級就讀。
2.因休學而申請復學者,原校得予復學。
(四)轉學:
1.學生轉學須俟原肄業學校學籍核定後,始得辦理,同一學期、同一學
區內轉學以一次為限。
2.各補校在註冊前,如學生申請轉學成績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學生
領取轉學成績證明書後,如欲回原校就讀者,在原校開學一個月內,
且原肄業年級尚有缺額時,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3.轉學生辦妥轉出手續,應於七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
4.轉學生證件應嚴格審核。未經繳驗證件者,不准報名,亦不得申報學
籍。
(五)休學:學生因兵役、身體或家庭特殊原因可由學生或其家屬(應具委託
書)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學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
(六)註銷學籍:偽造或持假學歷證件入學者,經補校校務會議決議後,應予
註銷學籍。
(七)編班:附設國中小補校依常態編班。
五、成績與畢業、修業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附設國中小補校學生各項成績是否畢業,依相關規定辦理。畢業證書或
修業證明書之式樣、核發、補發等相關事宜,除全銜外,比照基隆市國
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外籍暨中國配偶未領有國民身份證者,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給予結
業證書。
六、學籍資料處理,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報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保存年限如下:
(一)永久保存:學籍卡(含電腦磁片或電子檔)、畢業生成績證明書名冊、
其他有關永久保存之學籍記載資料。
(二)保存十年:新生名冊、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學生學籍更正名冊、教職員
名冊。
(三)有關學生學籍之重要文件,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報備
及查明責任。
(四)學生申請變更學籍記載時,應檢附有關資料及敘明錯誤原因,送交學校
核對,學校於更正學生學籍名冊後,留校存查。
七、學生申請變更學籍記載時,應檢附有關資料及敘明錯誤原因,送交學校核
對,學校應更正學籍記載事項並留校存查。如發現學生學籍記載錯誤時,
應立即辦理更正。
八、附設國中小補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校保管。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