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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輔導團設置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參字第102017514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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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
    校輔導工作之推展、督導各校執行輔導計畫,提供諮詢研修等相關服
    務,以增進各項學輔工作之發揮,提昇學輔計畫之績效,特設置「學
    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隸屬本府教育處,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團之輔導目標如下:
(一)提供諮詢、研究、進修、資訊等相關服務,以充實輔導內涵。
  (二)建立各輔導議題之資料庫,奠定輔導基礎。
  (三)結合並統整各項社會資源,以利輔導工作之推展。
  (四)激勵教師輔導熱忱,增進輔導效果。
  (五)落實視導功能,強化後續追蹤輔導。

三、本團採任務編組,組織如下:
(一)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副處長兼任;輔
    導委員一至五人,由本府教育處督學或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實務經驗
    豐富者兼任;諮詢委員一至五名,由外聘學者專家擔任;總幹事一人
    ,由特教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特教科業務承辦人兼任;國
    中、國小召集人各一人,由本團業務中心學校校長兼任;團務秘書一
    人,由本團業務中心學校承辦人兼任。
(二)本團分五組,分別為學生輔導組、關懷中輟學生組、生命教育組、性
    別平等教育組、學務工作組,並依國中小分置:
    1.每組置組長一人,由該組資源中心學校校長兼任,並得視需要置副
      組長一至二名。
    2.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該組資源中心學校主任兼任。
    3.每組置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該組業務承辦人兼任。
    4.每組置組員二至三名:由組長依專長及興趣遴選優秀主任或教師兼
      任。
(三)組織圖如附表。


四、團員之聘任規定如下:
(一)聘任資格:
    1.熟悉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實務經驗及相關知能者。
    2.具有熱忱,能持續自我成長者。
(二)團員每學年遴聘一次,表現優異者得優先續聘。


五、行政運作及檢核規定如下:
(一)每年度召開「輔導工作輔導團專業督導會議」及「輔導工作輔導團分
    組會議」,各組報告工作成果、分享訪視結果,並討論次年度執行工
    作重點。
(二)各小組須依據教育部教育政策、本市推動重點及學校與教師需求,於
    九月至十一月規劃次年度組工作計畫,並於「輔導工作輔導團會議」
    中進行交流與研議,再將正式計畫報經本府核備後據以實施。
(三)各小組之運作由各組組長或執行秘書負責,定期召集各組組員召開工
    作會報,傳達工作會議決議或交辦事項,並商討小組推動之各項業務
    。


六、本團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預算並爭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經費支應。


七、獎勵措施規定如下:
(一)各小組辦理輔導工作成績優良者,由本府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辦理獎勵。
(二)輔導團員參加本市校長或主任甄選時,依規定給予加分優惠。


八、本要點經奉核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