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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高級中學辦理附設進修學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社參字第0990163432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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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市民接受完整高中教育之機會,特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暨施行細則訂定本要點。

二、基隆市市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由
    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校務主任、組長、教官、導師、人事主任、
    會計主任、總務主任及幹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表如
    附表一。

三、進修學校教師,由校長聘請高中合格教師擔任之,以兼任為原則,如為校
    內教師兼任,其兼代課時數依「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聘任補充規定」辦理,在本校及附設進修學校兼課合併時數以不超過九節
    為原則,並依兼代課時數,比照高級中學教師授課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計
    支鐘點費。專業科目、民俗技藝等類教師得以技藝教師資格聘任之,並依
    教育部頒之規定辦理。

四、進修學校各班置導師一人,由原校教師兼任。

五、進修學校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表如附表二。

六、具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得參
    加進修學校入學考試。

七、進修學校入學得分逾齡(二十二歲以上)及適齡學生分組錄取之,其注意
    事項由各校訂定報本府備查。

八、進修學校其修業年限、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
    學生成績考查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與其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進修學校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訂定之。

十、進修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人為原則,同年級超過四十五人始設
    第二班,超過八十五人始設第三班,依此類推,以利教學活動之進行。

十一、進修學校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同級同類
      高級中等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高級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