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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壹字第108027772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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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特設基隆市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依本法第五條之規定。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課程科科長、終身科科長、體健科科長及特教科科長
        。
    (三)基隆市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
    (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
        。
    前項女性委員人數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第四款委員人數應佔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設政策規劃組、課程教學組、社會推展組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防治組等四組,各組分工如下:
    (一)政策規劃組:
      1.落實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規定及政策。
      2.規劃性別平等教育理念之推廣。
      3.督導考核各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4.彙整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5.蒐集國內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及提供諮詢服務。
      6.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
    (二)課程教學組:
      1.研發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並整合性別平等教育之專業資源
        。
      2.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輔導各校建置性別平
        等教育之學習環境。
      3.視導各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並評鑑實施成效。
      4.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
    (三)社會推展組:
      1.宣導及落實本法。
      2.協助規劃本市性別平等相關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推展。
      3.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性別平等相關活動。
      4.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宣導。
      5.從性別平等角度檢視大眾媒體並建立回應機制。
      6.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推展事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組
      1.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
      2.依法協助督導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
        、檢舉或申復,並提供諮詢服務。
      3.定期培訓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並建立人才庫
        。
      4.本法第二十八條申請或檢舉事件之調查。
      5.規劃及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調查處理知能之
        培訓及宣導工作。
      6.其他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相關事務。

五、前點各組成員由委員依其專業選定,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派兼之
    ,並依工作推動狀況召開會議。

六、本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皆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七、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派兼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案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業務科科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