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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退場機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社參字第099014421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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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營運狀況,
    依「基隆市社區大學補助與獎勵要點」第四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對於受委託辦理社區大學之辦理單位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要求
    停止招生或撤銷設置:
  (一)年度評鑑結果列為乙等,經追蹤輔導未見改善,第二年評鑑仍為乙等
      。
  (二)年度評鑑結果列為丙等。
  (三)辦理單位對校務及財務資料如有隱匿、拒絕提供或未予改善之情事,
      情節重大者經本府教育處提交本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審核,決議終
      止其辦理資格。
  (四)辦理單位因故無法繼續承辦時。

三、符合本要點第二點之辦理單位,爾後不得再以社區大學名義對外招生。

四、社區大學之停辦時機,應以學年為基準,不得在學期中中止校務運作,
    以維護師生權益。

五、被動或主動停辦社區大學業務之辦理單位,應自停辦之日起,開始進行
    財務清算和財產移交,並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和移交作業,其程序依現
    行規定辦理。

六、因停辦而發生之師生權益問題,由辦理單位依法負責。

七、本要點奉核可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