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終身學習,提升市民人文素養、增
進生活知能、培育社區人才及現代社會公民,鼓勵本市各界積極參與設
置社區大學,特依據終身學習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補助對象
1.本市自行辦理之社區大學。
2.本市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二)獎勵對象
1.本市自行辦理之社區大學。
2.本市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三、補助基準如下:
以本市年度預算有關補助與獎勵推展社區大學科目為財源,其補助總額
以原編列預算百分之七十為基準,社區大學年度計畫依下列要件審核補
助之:
(一)辦學理念及過去辦學成效。
(二)整體發展計畫與階段性發展重點。
(三)課程與師資規劃設計。
(四)組織人力培訓與研究發展之規劃。
(五)健全發展與深化研討會。
(六)志工經營、師資培訓或種子人才培訓。
(七)發展議題研究及宣導推廣計畫、其他促進社區大學整體發展之專案計
畫規劃事宜。
四、獎勵基準如下:
以本市年度預算有關補助與獎勵推展社區大學科目為財源,其獎勵總額
以原編列預算百分之三十為基準。但第一年開辦社區大學者,不得適用
。獎勵金分為「評鑑獎勵金」及「專案獎勵金」二部分:
(一)評鑑獎勵金
1.評鑑分為特優、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五等第,依「本市社區大
學校務評鑑作業要點」辦理。
2.評鑑結果列特優、優等、甲等者,頒發獎勵金及獎狀乙紙;列乙等
者,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或改善後未符本府要求者
,本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列丙等者,應即終止或解除契約。
3.本府得視年度預算,依評鑑結果之等第發給獎勵金,特優者至多發
給新臺幣120萬元整;優等者至多發給新臺幣100萬元整;甲等者至
多發給新臺幣60萬元整。
4.受評者所提供之自評資料,經查證有不實者,本府得依違規情節之
輕重,減少或取消當年度之評鑑獎勵金,並命受評者返還獎狀。
(二)專案獎勵金
1.依受補助學校辦理本府年度推展要點執行情形補助之,獎勵範圍及
額度由本府教育處專案簽陳市長核定後頒發。
2.專案獎勵金依下列要項審核後予以獎勵
(1)經教育部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審核通過之非正規教育課
程,屬學分課程者,每學分獎勵新台幣6仟元整;非屬學分課程
者,每課程獎勵新台幣1萬元整。
(2)辦理系列性教師進修研習,規劃良好或著有績效者。
(3)推動社區參與活動,規劃良好或著有績效者。
(4)辦理課程公共化,規劃良好或著有績效者。
(5)參與全國性年度優良課程選拔獲優等課程或同級者,每課程獎勵
新台幣1萬元整;獲特優課程或同級者,每課程獎勵新台幣3萬元
整。
(6)其他經本府專案審核通過者。
五、申請及審核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請作業:
1.補助申請案:
各補助對象依據各自特性與實際需求,並考量自身之各種人力、物
力資源,於每年11月底前,提報下年度營運企劃書,逕向本府教育
處申請。
2.獎勵申請案:
(1)評鑑獎勵金
各獎勵對象於每年三月前,提具上年度校務評鑑成績證明,併同
評鑑結果改進情形報告書,逕向本府教育處申請。
(2)專案獎勵金
符合申請專案獎勵金具體事實者,如屬活動性質,於活動辦理二
十日前,將活動實施計畫、經費概算表等相關資料報府審查。如
屬獲獎課程性質,於成績公告後二個月內,將獎狀影本、成績證
明等相關資料報府審查。
(二)審核作業:
各補助申請案由本府教育處初審,再提送本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複
審,審查完竣後簽陳核定。
各獎勵申請案由本府教育處專案簽陳市長核定後頒發。
六、經費核銷方式如下:
凡接受本府獎助之社區大學,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領據、經費
支用明細表、原始憑證、成果報告表送本府核結;專案獎勵金之核銷則於
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前揭資料送本府核結。
七、本獎補助費使用情形列入下年度評鑑項目。
八、本要點奉核可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