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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社參字第098017178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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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社區大學課程發展,增進民眾公民素
    養,特依「基隆市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第九條訂定本要點。

二、社區大學課程分一般性課程及專案性課程。

三、一般性課程分下列三類:
  (一)學術課程:旨在提升民眾學術涵養,拓展知識廣度、加深知識內涵,
      培養思考分析與理性判斷的能力,包括人文、社會、自然等課程,藉
      以落實知識解放之理念。
  (二)社團課程:旨在促進民眾參與社區服務,培養民主素養,發揮社會關
      懷,凝聚團體意識,包括社區參與及社團服務等課程,藉以培育現代
      公民。
  (三)生活藝能課程:旨在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能與藝術素養,提升生活品
      質,包括自我發展、人際溝通、身心保健及休閒運動等課程。

四、專案性課程,旨在配合政策宣導,培養民眾公民素養之課程。
    本課程限於學術與社團課程,包括公民素養、環境生態、多元文化、弱
    勢關懷、社區參與、在地文化、健康管理、志工培訓及市政建設等相關
    議題之課程。

五、社區大學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符合社區大學精神及社區文化特色。
  (二)符應普世價值。
  (三)符合科學原理。
  (四)符合公民倫理道德。
  (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六)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課程之開設,應有適當比例。
  (七)每門課上課時間以十八週為原則。

六、社區大學專案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依本府年度施政重點申請辦理。
  (二)每門課上課時間以十八小時為一基數開設。
  (三)每班學員人數不少於十五人。

七、課程開設報核規定如下:
  (一)一般性課程:
      1.報核時間:每期(春季班、夏季班及秋季班)招生二十日前。
      2.檢具資料:前期開設課程概況、成果與檢討、一般性課程總表、分
         類表。每門課程資料(含課程名稱、目標、課程大綱、上課日期及
         時數上課地點、師資簡介、學員資格、收費規定等)。
   (二)專案性課程:
       1.報核時間:每期(春季班、夏季班及秋季班)招生二十日前。
       2.檢具資料:課程資料(含課程名稱、目標、課程大綱、上課日期及
         時數、上課地點、師資簡介、學員資格、預期效益等)及各項費用
         明細表。

八、一般性及專案性課程審核作業,本府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審議之。

九、經本府審查通過之專案性課程,得酌予補助經費,每門課程至多補助一
    萬元,每年至多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

十、本要點奉核可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