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教育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
及獎懲,特訂定本要點。
二、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
三、適用對象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教育人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
四、法定通報責任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
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填具通報表(如附件)向本府社會處(
以下簡稱社會處)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
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立即填具通報表向社會處通報,至遲不得超
過二十四小時。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
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填具通報表向社會處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二十四小時。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案件,各校應同步進行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
防救通報」。
五、違反本要點通報責任,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
治法相關規定處理,其罰則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五十三
條第一項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責任通報
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六、處理程序如下:
(一)為獎勵善盡職責之責任通報人員,以及懲處未盡責任通報案件,本
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教育人員責任通報調查會議審議。
(二)調查及審議:
1.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教育處提請調查或審議,必要時應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2.教育處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會議進行調查。
3.教育處召開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
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說明。
4.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成調
查報告,以為審議依據。
5.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教育人員所屬機關辦理獎懲事宜,未盡責任
通報之案件並應移送權責機關依法課處罰鍰。
七、獎懲規定如下:
(一)獎勵:
1.教育人員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
時應立即向社會處通報,並進行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
,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者,學校依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給予獎勵。
2.學校校長一學年內積極配合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
核辦法給予獎勵。
3.經民眾或教育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獎勵者,由教育
處函請學校依規獎勵。
(二)懲處:
1.教育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
件時立即向社會處通報,並進行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
,致社工員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經民眾舉報者,
或經該教育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調查處理;經調查
審議會議通過確應予懲處者,學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給予懲處。
2.校園性侵事件,學校若知情而隱匿不舉報,經教育處調查屬實,相關
人員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三)行政獎懲:
1.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教育處調查屬實,移人事單位
建請獎懲。
2.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教育處調查屬實,移該員所
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