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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教育人員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貳字第104020401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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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教育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
    及獎懲,特訂定本要點。

二、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

三、適用對象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教育人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

四、法定通報責任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
      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填具通報表(如附件)向本府社會處(
      以下簡稱社會處)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
      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立即填具通報表向社會處通報,至遲不得超
      過二十四小時。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
      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填具通報表向社會處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二十四小時。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案件,各校應同步進行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
      防救通報」。

五、違反本要點通報責任,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
    治法相關規定處理,其罰則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五十三
      條第一項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責任通報
      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六、處理程序如下:
(一)為獎勵善盡職責之責任通報人員,以及懲處未盡責任通報案件,本
      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教育人員責任通報調查會議審議。
(二)調查及審議:
  1.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教育處提請調查或審議,必要時應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2.教育處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會議進行調查。
  3.教育處召開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
    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說明。
  4.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成調
    查報告,以為審議依據。
  5.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教育人員所屬機關辦理獎懲事宜,未盡責任
    通報之案件並應移送權責機關依法課處罰鍰。

七、獎懲規定如下:
(一)獎勵:
  1.教育人員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
    時應立即向社會處通報,並進行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
    ,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者,學校依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給予獎勵。
  2.學校校長一學年內積極配合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
    核辦法給予獎勵。
  3.經民眾或教育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獎勵者,由教育
    處函請學校依規獎勵。
(二)懲處:
  1.教育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
    件時立即向社會處通報,並進行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
    ,致社工員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經民眾舉報者,
    或經該教育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調查處理;經調查
    審議會議通過確應予懲處者,學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給予懲處。
  2.校園性侵事件,學校若知情而隱匿不舉報,經教育處調查屬實,相關
    人員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三)行政獎懲:
  1.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教育處調查屬實,移人事單位
    建請獎懲。
  2.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教育處調查屬實,移該員所
    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