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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區域性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貳字第098012705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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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
(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二、目的:
(一)培育學生創造、問題解決、思考獨立及研究之能力。
(二)提供資賦優異學生多元學習及互相觀摩的機會。
(三)各校資賦優異教育相輔相成,並引導各校發展資賦優異教育。
(四)發揮學校群組夥伴關係,共享資優教育資源。
(五)全面性推廣資賦優異教育活動,以發展學生潛能。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
(二)承辦單位:基隆市各國民中小學(含市立高中)。

四、辦理區域:各校依據所在區域規劃辦理所屬區域之活動,或依其辦理之
    活動性質邀請相關學校參與,亦可擴大辦理跨區或全市性活動。

五、辦理內容:包括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才能
    、其他特殊才能等資賦優異教育性質之課程或活動。

六、辦理型態:
(一)資優教育課程:採延續性、系列性或進階性的資優教育課程(可採每
      週上課至少1次,且持續1學期以上;或於暑假4至8週期間辦理)。唯
      課程內容須與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內容有所區隔,不宜重複。
(二)資優教育活動:以研習活動、競賽活動、展演活動、參訪活動、觀摩
      活動、營隊活動、研究活動、演講活動等各類型的資優教育活動。採
      校內自行辦理,或校際間跨校聯合辦理。
(三)以上兩種類型僅可擇一辦理,不可混合辦理。

七、參加對象:由辦理學校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並配合
    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之性質,訂定甄選標準。
(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含市立高中)之資賦優異學生。
(二)具多元發展及特殊潛能之學生。

八、辦理期間:週末假日、寒假、暑假及國小週3下午,每期課程應安排 36
    節以上。

九、辦理經費:由學生部分負擔活動經費至多30%。不足額由教育處補助,
    補助標準如下:
(一)資優教育課程:36節課補助新臺幣4萬5千元,每增加18節課增加新臺
      幣2萬元,最多補助144節課。另補助新臺幣1萬元,以辦理成果發表
      會,探討課程實施之成效。
(二)資優教育活動:最高額度新臺幣6萬元。

十、申辦程序:
(一)各校於每年5月31日前或於11月30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向本府
      教育處提出申請。
(二)由本市鑑輔會審核通過後通知承辦學校依規辦理。

十一、獎勵:承辦學校於活動完竣依權責自行辦理敘獎。敘獎額度及人數
      如下:
(一)36小時以內之課程與活動,敘嘉獎1次3-5人。
(二)72小時以內之課程與活動,敘嘉獎1次5-7人。
(三)144小時以內之課程與活動,敘嘉獎2次2人、嘉獎1次5-7人。

十二、其他:
(一)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結束後,由承辦學校(單位)發給學習證明或
      競賽獎勵證明。
(二)為保障文化社經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機會,低收入戶、身
      心障礙及文化社經地位不利(單親、隔代教養、……等等)之資賦優
      異學生,提出證明文件者優先錄取。
(三)為鼓勵延續性、系列性或進階性的學習,以申請資優教育課程者優
      先補助。
(四)本府教育處依資優教育之需要,得主動委託學校規劃辦理特定之課
      程或活動。
(五)各校辦理之課程或活動,具特色且影響深遠者,得由本處專案獎勵
      ,且得予優先申請相關補助。
(六)承辦學校於活動結束後1月內,應將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照片等
      相關資料)乙份轉送本府教育處特教科備查。
(七)方案執行期間,本府得派員訪視輔導,執行結果留校備查並納入本
      市特教(資優)評鑑。
(八)本方案經鑑輔會通過,提請市長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