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課外社團,擴大學生學習領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課外社團,指學校以課外時間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
課程,由課外社團教師擔任指導,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三、學校辦理課外社團,原則如下:
(一)依學生多元發展之需求,規劃各類課外社團,由學生意願自由參
加。
(二)應由學校主辦,必要時,得與地方社團合作。
(三)不得藉課外社團名義進行課業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四、課外社團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
歷者;或曾參加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
演、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直轄市或縣(市)級,公開辦理之能力檢定、檢
核或鑑別證書者。
(三)未具前款學經歷而具特殊才藝或技藝,經學校行政會議審查通過
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經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
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
課外社團教師,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
外聘課外社團教師及助教有無不適任情事之查詢,準用不適任教育人
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學校應與課外社團外聘教師簽訂契約,明定其權利與義務。
五、課外社團經費之收支,應依基隆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
代辦費收支辦法(以下簡稱收支辦法)規定辦理。
六、辦理課外社團費用收取項目如下:
(一)鐘點費:課外社團教師及助教之授課鐘點費用。
(二)行政費:辦理行政作業所需之加班費、水電費、紙張費、講義印
刷費、教具費及其他辦理社團行政作業相關費用。
(三)教材及學習材料費:社團活動實際使用之教材、學習材料費用。
學校依實際需要訂定社團費用。但課外社團執行後有費用增減之需要
,得依收支辦法規定辦理。
七、辦理課外社團所需經費以全期總節數乘以鐘點費再除以零點七計算之
。
每位學生應收費用以全期所需經費除以總參加學生數計算之。
社團招生人數未逾原定人數百分之一百二十者,不予重新計算收費金
額。
學生參加課外社團應收費用,學校得採每月收費或全期一次收費方式
辦理,並開立收據。
八、鐘點費以占課外社團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
分之三十為原則。
收費不足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次之。
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用始得用於行政費或學習材料費開支。
九、鐘點費支領標準如下:
(一)內聘教師:國小比照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國中比照基隆市中等學校辦理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
活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外聘教師:每節以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為原則,並得依公立中小學
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酌予提高,至多不得超過新臺
幣八百元。但經學校行政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助教:每小時以該課外社團師資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上限。
課外社團視需要得置助教,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每團以一至二
名為限。
課外社團視教學需要得分組上課,每組須個別支付教師鐘點費。
十、課外社團於開課前應提供教學內容課程規劃表及教材用書等資料,經
學校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
十一、學生繳納課外社團費用後退出之退費標準如下:
(一)學生於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學校得收取已繳納鐘點費暨行政
費之一成,其餘應予退還。但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生自實際上課之日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期間內退出者,退
還鐘點費加計行政費之半數。
(三)學生參加課外社團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四)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課外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課外社團退費金額,不得低於第一項所定之標準。
十二、學校積極辦理課外社團,得給予指導教師、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人
員必要之獎勵。
十三、學校課外社團辦理情形,本府得不定期視導,對於辦理課外社團績
優之學校應給予獎勵。
十四、學校辦理課外社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