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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社參字第102014444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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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市民終身學習,推動終身學習教
    育,增進生活知能,特依據終身學習法第六條規定設置「終身學習推
    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分
    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處局主管及所屬學校校長。
(二)終身學習機構及弱勢族群團體代表。
(三)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代表,終身學習機構及政府機關之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弱勢族群代表至少兩人。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代表主管單位、機構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社教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教育處辦理終身學習業務相
    關人員兼任之。

五、本會每年開會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
    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如相關主管單位、機構或團體代
    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參加,得指派代表參加,其指派之代表
    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就會議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
    討論及提供意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