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參加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獎勵金發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終壹字第113024719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代表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參加全
    國學生美術比賽優勝者暨指導教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適用頒發獎勵金之比賽係教育部指導「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
    會」辦理之「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三、本要點所稱優勝者暨指導教師適用於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市
    立高中)之在學學生及指導教師;指導教師限該校之現職教師或代理教
    師(外聘教師不在此列)。

四、 本要點之獎勵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作品榮獲特優(比照第一名)者,發給參賽者獎勵金上限10,000元整,
      指導教師獎勵金上限5,000元整。
(二)作品榮獲優等(比照第二名)者,發給參賽者獎勵金上限5,000元整,
      指導教師獎勵金上限2,500元整。
(三)作品榮獲甲等(比照第三名)者,發給參賽者獎勵金上限2,000元整,
      指導教師獎勵金上限1,000元整。

五、 申請本獎勵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
(二)主辦單位出具之獎狀或成績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
      )。
六、 本府應於受理申請截止日起一個月內審核之。

七、 為達本項獎勵金發放之激勵效果,本府得另辦理配合活動、公開頒發
     。

八、 本獎勵金視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實際得獎人數按比例核發,每人每
     項比賽所得獎勵金最高上限如附表。
 
九、 本獎勵金所需經費,列入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十、 本要點奉市長核示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