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
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職掌如左:
(一) 關於本處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 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 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局長遴派科室主管或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
,副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法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並置幹事
一人由法務科人員兼任。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為之。
六、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法務科辦理。
七、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說明,並得洽請上級機關或具
有專門知識經驗者或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法務科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局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