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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廣告物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管壹字第1100360555B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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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選舉競選活動期間選舉廣告物,
維護市容觀瞻、環境整潔及公共安全,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
八條第三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基隆市公
職人員選舉競選廣告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總統副總統及各級公職人員選舉。

第 三 條
競選廣告物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
規定。

第 四 條
競選廣告物管理權責如下:
一、張掛、懸掛於電線桿路燈、行道樹上等用繩索、鐵絲或鐵架固定之競
    選看板、旗幟及布條由環保局處理。
二、於道路設施及其上方設置之綵坊、牌樓、及大型汽球等競選廣告物由
    都市發展處處理。
三、遊動廣告(車輛)由交通旅遊處處理。
四、張掛於建築物外牆之帆布廣告由環保局負責取締,都市發展處負責執
    行拆除。
五、張掛於其他公共設施(如橋墩、陸橋、擋土牆、地下道..等)由工務
    處處理。
依法提出申請之競選廣告物有妨礙交通安全之虞時,警察局應充分配合協
助審核。

第 五 條
候選人、政黨不得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張掛、黏貼、粉刷、噴漆、懸掛、
樹立看板、旗幟、布條及各項競選廣告物;違者由主管機關依權責逕行拆
除或告發、處分。

第六條
本辦法可設置競選廣告物期間為自投票日前三十日內。

第七條
投票日前三十日內,候選人、政黨不得於行道樹、交通號誌桿及路口處(
十公尺內)、橋樑,張掛、懸掛看板、告示、海報、旗幟、布條等競選廣
告物,以免妨礙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並嚴禁以膠帶或其他有黏著劑固定
各項競選廣告物。

第八條
為有效維護選舉後市容觀瞻及環境衛生,候選人、政黨張掛、懸掛、樹立
之看板、旗幟、布條及各項競選廣告物,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
違規競選廣告物得由各權責單位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於三日內領回,逾期
視同廢棄物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