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規範張掛旗幟、布條等廣告物
,以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市容觀瞻及環境衛生,特依據基隆市廣告
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依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受理張
掛旗幟、布條等廣告物之申請、審核及管理等事宜。
第 三 條
申請張掛公益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程序:申請單位以申請書敘明活動內容、張掛期間、張掛地點,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廣告物樣式,向主管機關(環保局)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始得張掛。
二、公益廣告物之性質:
(一) 政令宣導。
(二) 公益活動。
(三) 藝術文化或同性質活動之宣導。
三、各類廣告均應註明申請單位名稱及聯絡電話。
四、申請時期:張掛廣告物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五、張掛期間:依個別活動期間狀況予以審核,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同一
地點有二個單位提出申請時,依申請書收件時間排定使用順序。
六、張掛地點、固定方式:
(一) 張掛地點:不得於行道樹、交通號誌桿、十字路口處及其他妨礙公
共安全及交通秩序地點設置。
(二) 固定方式:固定於路燈桿上之旗幟,應採用金屬製燈桿套環,不得
使用其他固定器,及損壞燈桿表層漆面,且張掛高度應一致。
七、代清除、處理費用預繳方式:
(一) 申請單位應先以張掛廣告物數量每件預繳新台幣一百元清除處理費
,於活動結束之翌日應完成拆除妥善恢復市容原貌後,由環保局無
息退還申請單位。
(二) 逾期未拆除者,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由環保局以申
請單位預繳費用代為清除、處理,並得追償不足之金額。
(三) 公家機關單位申請得免預繳清除處理費。
第 四 條
張掛旗幟、布條之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廣告物張掛期間,申請單位應妥善管理維護,若有傾斜、破損、脫落
髒污等情形時,應即予自行清除更新。
二、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翌日自行拆除妥善,恢復原有市容景觀。
三、遇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或環保局因事實需要公文
通知時,申請單位應立即自行拆除。
第 五 條
未申請核准或未依核准事項及本辦法規定事項辦理者,由環保局逕行拆除
,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 六 條
競選廣告物管理依據「基隆市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廣告物管理辦法」之規定
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七 條
各類廣告物設置不當或疏於管理維護,致發生死亡、傷害、財產損害或其
他糾紛等情事,應由申請單位負法律責任。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