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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廣告物管理作業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管貳字第1000094526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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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選舉競選活動期間選舉廣告
    物,維護市容觀瞻、環境整潔及公共安全,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法及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罷免法等相關規定,訂定執行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總統副總統及各公職人員選舉。
三、競選廣告物之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規之規定。
四、競選廣告物管理權責:
    1.張掛、懸掛於電線桿路燈、行道樹上等用繩索、鐵絲或鐵架固定之
      競選看板、旗幟及布條由環保局處理。
    2.於道路設施及其上方設置之綵坊、牌樓、及大型汽球等競選廣告物
      由都市發展局處理。
    3.遊動廣告(車輛)由交通旅遊局處理。
    4.張掛於建築物外牆之帆布廣告由環保局負責取締,都市發展局負責
      執行拆除。
    5.張掛於其他公共設施(如橋墩、陸橋、擋土牆、地下道..等)由工
      務局處理。
    至依法提出申請之競選廣告物有無妨礙交通安全、警察局應充分配合
    協助審核。

五、候選人、政黨不得於投票日30天前,張掛、黏貼、粉刷、噴漆、懸掛
    、樹立看板、旗幟、布條及各項競選廣告物;違者由各主管機關依權
    責逕行拆除或告發、處分。

六、本要點可設置競選廣告物期間:自投票日前30 天內。

七、投票日前三十天內,候選人、政黨不得於行道樹、交通號誌桿及路口
    處(十公尺內),橋樑,張掛、懸掛看板、告示、海報、旗幟、布條
    等競選廣告物致妨礙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並嚴禁以膠帶或其他有黏
    著劑固定各項競選廣告物。

八、為有效維護選舉後市容觀瞻及環境衛生,候選人、政黨之張掛、懸掛
    、樹立之看板、旗幟、布條及各項競選廣告物,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
    自行清除。違規競選廣告物得由各權責單位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於三
    日內領回,逾期視同廢棄物處理。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