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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與懲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使壹字第1000182360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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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申報制度,提昇簽證品質,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簽證不實,係指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申
    報案件書面審查及申報場所複查,本府業務承辦人如查有涉及簽證不
    實案件,應先通知簽證檢查人於文到七日內提出說明,再併同下列文
    件檢送本府審議:
(一)屬申報案件書面審查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簽證不實說明書、申
      報書原卷。
(二)屬申報場所複查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簽證不實說明書、申報書
      原卷、檢(複)查紀錄表。必要時得補充受檢場所照片佐證說明。
    前項簽證檢查人經依法通知,逾期未提出說明書者,視為放棄陳述機
    會。又說明案件如有重大爭議時,得通知簽證檢查人到場說明。

三、專案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申報案件,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建
    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並移送各該管主管機關依
    法懲處(戒):
(一)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或法令引用錯誤,情節嚴重者
      。
(二)未依申報場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檢查,且未於檢查報告書內「專
      案檢查人綜合意見及簽證欄」附註具體說明書者。
(三)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情節嚴重者。
(四)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文件,係可歸責於專業檢查人者。
(五)申報場所複查不符規定,卻簽證為合格,情節嚴重者。
(六)其他違規事項情節嚴重者。

四、專業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申報案件,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缺點
    一次,缺點累計次數以一年為期,每年達五次者,應依建築法第九十
    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
(一)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或法令引用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檢查報告書未依規定之選項勾選或應填列之欄位未詳實填寫者。
(三)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情節輕微者。
(四)受檢場所檢查不合格項目屬可立即改善事項,卻提出改善計畫者。
(五)檢查紀錄簡圖未依規定之圖例、符號繪製標示者。
(六)申報場所複查不符規定,卻簽證為合格,情節輕微者。
(七)其他違規事項情節輕微者。

五、專業機構或人員經本府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分,其
    簽證檢查人累計次數半年內達三次者,本府得以發布新聞稿或上網方
    式公告專業檢查人名冊,並於通知檢查函內勸導受檢場所避免委託冊
    列人員檢查簽證。

六、本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