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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變更戶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建壹字第1000184114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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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變更戶數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受理申請對象為建築物所有權人,適用範圍如下: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領有建物所有權狀,但無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三)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之視同合法房屋,但無使用執照或建物
      所有權狀之建築物。
    前項第一款建築物申請變更戶數,如涉及分戶牆變更,應以變更使用
    執照程序辦理,如未涉及分戶牆變更者,以本要點第三點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二、三款申請變更戶數應以補辦使用執照併案辦理變更戶數
    程序辦理。

三、申請變更戶數之建築物,如已領有使用執照,且原核准之竣工圖已各
    自具備獨立出入口者,得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辦理核發變更戶數證明
    :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使用執照影本乙份。
(三)申請當層之建物登記謄本乙份(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四)建築物當層竣工平面圖影本六份、一樓及避難層竣工平面圖影本一
      份。
(五)現場出入口照片一份(以能顯示出入口全景為準)。
    依前項同意備案案件應副知建築物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該戶政事務
    所於核准其增編或合併門牌時,應一併副知本府,俾便於使用執照上
    加註,以健全建築管理。
    如未具備獨立出入口者,應以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辦理。
    如竣工平面圖檔案資料已遺失無法檢附,得由申請人檢附切結書,以
    現況平面示意圖替代之。

四、申請變更戶數之建築物僅領有建物所有權狀,無申領使用執照,且原
    有建築物已具備各自獨立出入口者,得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辦理,經
    會同地政、戶政單位現場會勘後核發變更戶數證明: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申請當層之建物登記謄本乙份。(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四份。(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四)現況平面示意圖六份。(內含申請當層、一樓及避難層平面示意圖
      )。

五、申請變更戶數之建築物係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即已建築完成之視同合法
    房屋,未領有建物所有權狀,且原有建築物已具備各自獨立出入口者
    ,可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辦理,經會同地政、戶政單位現場會勘後核
    發變更戶數證明: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證明文件:
      1.都市計畫實施日期證明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提出
        申請)。
      2.原有房屋構造、樓層數、面積之證明文件(稅捐證明)。
      3.申請當層之權利證明文件。
(三)現場平面示意圖六份。(內含申請當層、一樓及避難層平面示意圖)
(四)現況出入口照片一份。(以能顯示出入口全景為準)。

六、前二點未具備獨立出入口之建築物,應依補辦使用執照(併案辦理變
    更戶數)程序辦理。

七、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核發變更戶數證明文件後,應另向建築物所在地
    之戶政機關申請核發門牌證明。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