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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行法壹字第1040108372B號令
法規體系: 稅務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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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
    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
    收之。
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四、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前項第三款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依財政部訂定標準
認定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