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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老貳字第0930034631B號令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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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
條第二項規定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辦理各項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
動,特設置本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
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及準用同法第廿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社會局為業務執行主管單位。


第 三 條
為建立本基金監督機制及達成運用情形公開透明化之目標,本府得設置本
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資金應專款專用於各項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用,其運用
範圍如下:
一、辦理有關兒童福利事項。
二、辦理有關少年福利事項。
三、辦理有關婦女福利事項。
四、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五、辦理有關老人福利事項。
六、辦理有關社會救助福利事項。
七、辦理有關其他福利事項。
八、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相關費用。
前項第八款所需之費用,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年度預算總金額
的百分之二點五。


第 六 條
本基金之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在當年度的實際分配數超過歲入預算數
時,超出部分納入次年度運用。


第 七 條
本基金應於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存儲。


第 八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該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
財務處理程序等,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第 九 條
本基金無存續之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並應依循預算程序解繳
市庫。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