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行字第084521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
    以下簡稱員生社)之組織與經營,加強學校實施合作教育,增進員生
    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均應設置員生社。但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
    立。

三、員生社不得以外包方式經營。


四、各級學校應輔導其現任教職員工及在學學生全部參加員生社為社員,
    其未具合作社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資格者為預備社員。


五、員生社之社員代表、理、監事、實習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任期
    均為一年,除經理得連任一年外,其餘得連選連任,每業務年度結束
    後一個月內改選,新舊任理事主席及經理應於改選或改任後十日內辦
    理移交。


六、預備社員至少應選出實習社員代表三人,至多不得超過正式社員代表
    人數,並互選實習理監事,列席社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

七、員生社之經理、文書、會計、司庫由學校教職員兼任為原則。除經理
    外,必要時得聘專任人員,由理事會徵求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八、學校教職員兼任理事主席及經理以下之實務人員,應視此項工作為學
    校公務之一部分,校長得視實際情形減輕其行政工作。


九、員生社各項法定會議,應邀請校長列席指導,其決議事項並應經校長
    核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對外行文均應先簽陳校長閱後辦理。


十、各級學校應依學校規模及員生人數配置適宜員生社之業務處所,並經
    常保持整齊清潔。


十一、員生社業務時間應在課餘時間為原則,從事銷售工作之實習學生實
      習規定由學校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十二、各級學校每學期應在學校行事曆中訂定合作教育週,加強合作宣導
      ,舉辦各項宣導活動。

十三、員生社應配合學校加強生活教育,對交易時之禮儀,秩序等均應予
      示範與指導。


十四、員生社物品應由學生自由購買,其有全班或全校一致者,應經家長
      同意後統籌辦理。


十五、員生社得經營左列業務並得分部經營:
(一)供銷業務:辦理食品、飲料、學生用品、日用品 及辦公用品。
(二)生產業務:辦理園藝、飼養、手工藝等。
(三)公用業務:辦理食堂、理髮、洗衣等。
(四)代理業務: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教科書、餐盒、學生制服及體育服裝
                等業務。


十六、員生社各項業務部之設置,由學校視實際需要選擇辦理。

十七、員生社經銷之物品項目,應經社務會議決定,並經校長同意後,方
      可進貨,其售價為成本加上必要手續費用,且不得高於零售市價。

十八、員生社所銷售之食品飲料及出售種類應合乎衛生標準及相關規定。


十九、國民中、小學之員生社不得經營食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員生社之
      食堂,應一律自營,不得委託商民辦理。但員生社無具備伙食營養
      等專業知識人員時,得聘專人辦理。

二十、員生社應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合作教育研究及各項合作活動,合作教
      育研究費不得超過當年業務總額毛利百分之十五,限作教職員工實
      際從事合作教育研究、研習之用,合作活動視業務收支情形編列,
      限作辦理全校性合作活動之用。


廿一、員生社以國曆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

廿二、員生社理事會應於業務年度終了造具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
      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並於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十
      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查帳報告書及新年度業務計畫暨
      經費收支預算,提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前項報告應於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一個月內,造具四份連同大
      會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廿三、員生社之組織經營及其業務,列入教育主管機關視導範圍。

廿四、本府於每年各級學校員生社新理事會成立後一個月內舉辦業務講習
      ,並請教育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輔導。


廿五、本市合作及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員生社之組織與業務應實施定期檢查
      或不定期抽查。
   如發現有違反規定情事者,由教育主管機關依左列規定懲處。
(一)第一次: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及有關人員予以申誡一次處分
      。
(二)第二次: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及有關人員予以記過一次處分


廿六、本市合作及教育主管單位,每年度應會同評定員生社之成績,除依
      合作事業獎勵規則辦理外,其有關人員由教育主管機關按左列規定
      辦理獎懲。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文書、會計及
      司庫各予以記功一次。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
      文書、會計及司庫各予以嘉獎二次。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
      文書、會計及司庫各予以嘉獎一次。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不予獎懲。
(五)丁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各
      予以申誡一次。
(六)戊等(未滿五十分):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文書、會計及
      司庫各予以申誡二次。


廿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