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
    以下簡稱員生社)之組織與經營,加強學校實施合作教育,增進員生
    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均應設置員生社。但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
    立。
三、員生社不得以外包方式經營。
四、各級學校應輔導其現任教職員工及在學學生全部參加員生社為社員,
    其未具合作社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資格者為預備社員。
五、員生社之社員代表、理、監事、實習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任期
    均為一年,除經理得連任一年外,其餘得連選連任,每業務年度結束
    後一個月內改選,新舊任理事主席及經理應於改選或改任後十日內辦
    理移交。
六、預備社員至少應選出實習社員代表三人,至多不得超過正式社員代表
    人數,並互選實習理監事,列席社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
七、員生社之經理、文書、會計、司庫由學校教職員兼任為原則。除經理
    外,必要時得聘專任人員,由理事會徵求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八、學校教職員兼任理事主席及經理以下之實務人員,應視此項工作為學
    校公務之一部分,校長得視實際情形減輕其行政工作。
九、員生社各項法定會議,應邀請校長列席指導,其決議事項並應經校長
    核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對外行文均應先簽陳校長閱後辦理。
十、各級學校應依學校規模及員生人數配置適宜員生社之業務處所,並經
    常保持整齊清潔。
十一、員生社業務時間應在課餘時間為原則,從事銷售工作之實習學生實
      習規定由學校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十二、各級學校每學期應在學校行事曆中訂定合作教育週,加強合作宣導
      ,舉辦各項宣導活動。
十三、員生社應配合學校加強生活教育,對交易時之禮儀,秩序等均應予
      示範與指導。
十四、員生社物品應由學生自由購買,其有全班或全校一致者,應經家長
      同意後統籌辦理。
十五、員生社得經營左列業務並得分部經營:
(一)供銷業務:辦理食品、飲料、學生用品、日用品 及辦公用品。
(二)生產業務:辦理園藝、飼養、手工藝等。
(三)公用業務:辦理食堂、理髮、洗衣等。
(四)代理業務: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教科書、餐盒、學生制服及體育服裝
                等業務。
十六、員生社各項業務部之設置,由學校視實際需要選擇辦理。
十七、員生社經銷之物品項目,應經社務會議決定,並經校長同意後,方
      可進貨,其售價為成本加上必要手續費用,且不得高於零售市價。
十八、員生社所銷售之食品飲料及出售種類應合乎衛生標準及相關規定。
十九、國民中、小學之員生社不得經營食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員生社之
      食堂,應一律自營,不得委託商民辦理。但員生社無具備伙食營養
      等專業知識人員時,得聘專人辦理。
二十、員生社應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合作教育研究及各項合作活動,合作教
      育研究費不得超過當年業務總額毛利百分之十五,限作教職員工實
      際從事合作教育研究、研習之用,合作活動視業務收支情形編列,
      限作辦理全校性合作活動之用。
廿一、員生社以國曆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
廿二、員生社理事會應於業務年度終了造具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
      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並於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十
      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查帳報告書及新年度業務計畫暨
      經費收支預算,提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前項報告應於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一個月內,造具四份連同大
      會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廿三、員生社之組織經營及其業務,列入教育主管機關視導範圍。
廿四、本府於每年各級學校員生社新理事會成立後一個月內舉辦業務講習
      ,並請教育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輔導。
廿五、本市合作及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員生社之組織與業務應實施定期檢查
      或不定期抽查。
   如發現有違反規定情事者,由教育主管機關依左列規定懲處。
(一)第一次: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及有關人員予以申誡一次處分
      。
(二)第二次: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及有關人員予以記過一次處分
廿六、本市合作及教育主管單位,每年度應會同評定員生社之成績,除依
      合作事業獎勵規則辦理外,其有關人員由教育主管機關按左列規定
      辦理獎懲。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文書、會計及
      司庫各予以記功一次。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
      文書、會計及司庫各予以嘉獎二次。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
      文書、會計及司庫各予以嘉獎一次。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不予獎懲。
(五)丁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各
      予以申誡一次。
(六)戊等(未滿五十分):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文書、會計及
      司庫各予以申誡二次。
廿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