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研擬、審議及推動本府消費者保護方案
,特依基隆市政府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置基隆市政
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本府各執行單位關於消費者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事項。
(三)、督促本府各執行單位行使職權及消費者保護方案之推動事項。
(四)、其他有關基隆市消費者保護重大事宜之審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祕書
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產業發展處
處長、教育處處長、工務處處長、交通旅遊處處長、都市發展處處長
、社會處處長、地政處處長、行政處處長、研考處處長、警察局局長、
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消防局局長兼任之。
四、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及消費者服務中心應列席會議。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企業經
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列席會議。
七、本府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應提報本委員會會議審議;經審議通過後
,交由各執行單位執行。
本府各執行單位應於本委員會會議報告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執行情行
。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兼任之,綜理本委員
會會務,下設工作小組,置幹事若干人,協助執行祕書推動業務。本
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產業發展處(工商科)兼辦。
九、工作小組幹事,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二)辦理本委員會幕僚作業人員。
(三)由各執行單位指派負責綜理本單位消費者保護工作之人員。
十、工作小組開會時,由執行秘書召集之。小組開會時幹事應出席會議。
十一、本委員會行文時,本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