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後備軍人輔導中心、後備憲兵荷
松協會及其分會(以下簡稱後備團體)協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辦理後
備兵役活動、兵役宣導、社會公益活動及政令推行,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補助對象,為會址設於本市轄內之後備團體。
三、本作業規定補助事項,為協助本市辦理後備兵役工作推展及晉任表揚
、全民國防、兵役政令宣導、災害防救、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活動及宣導
本市市政之經費補助。
四、依本作業規定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之日一個月前,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函。
(二)活動計畫書。
(三)補助經費切結書。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活動計畫應載明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參加對象及人
數、活動內容、效益、經費概算與其他應說明事項。
申請補助計畫之活動地點,以本市為限。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
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後備團體之補助標準每年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有特殊原因
,經專案簽奉市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後備團體每年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六、本市各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申請補助之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應
送基隆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彙整並核章後,向本府提出申請;已核定補助者
,補助經費之核銷,亦同。
七、申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同一活動計畫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補助。
(三)依本作業規定不得申請補助或停止補助。
八、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每年受理申請時間至當年十一月底截止。
但特殊情形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受補助對象應依活動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辦理核銷:
(一)本府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四)收支清單及支用單據。
(五)執行成果概況表、活動照片、成果報告等相關活動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經費並完成核銷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十一、前點第一項之支用單據於本府審核後,受補助對象得申請退還。
依前項規定退還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府將不定期抽
查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
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
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二、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三、受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十點第一項規定
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核銷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繳回。
十四、受補助對象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故延期或變更活動內容,
應先行報經本府核可後始得辦理;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者,不予補助。但屬
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五、受補助對象執行補助計畫期間,本府得派員不定期查核,或辦理績
效評估。
前項評估項目及權重分配如下:
一、補助活動計畫內容,佔百分之三十。
二、補助活動計畫執行情形,佔百分之四十。
三、預期效益之達成,佔百分之二十。
四、行政作業配合情形,佔百分之十。
評估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九十分以上列優等;八十分以
上未滿九十分列甲等;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列乙等;未滿六十分不予列
等第一項評鑑結果為不予列等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補助。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補助;撤銷或
廢止原補助處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原處分所受領之補助款,
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 申請文件隱匿不實或造假。
(二) 未依核定補助之用途支用。
(三) 虛報、浮報補助款。
(四) 違反第十四點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前項規定,應載明於核定補助處分書。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補助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停止補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