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樂團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演壹字第1140330033 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基隆市政府為弘揚及傳承國樂,提升人文素養與藝術氣息,設基隆市國
    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團辦理國樂之研究、創作、出版、演出、推廣、教育輔導及其他與國
    樂相關事項。

三、本團置團長一人,由市長兼任,綜理團務;置副團長一人,由市長指派
    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襄助團長處理團務;置執行長一人,由基隆市文
    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文觀局)局長兼任,承團長之命執行團務;另置指
    揮、團員若干人,由文觀局聘兼之。


四、本團成員除團長、副團長、執行長為當然成員外,指揮、團員聘期為二
    年,聘期屆滿得予續聘之,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期限至原聘期屆滿之
    日止。

五、本團成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團相關行政事務由文觀局辦理,所需經費由文觀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文觀局得公開招收本團預備團員並進行培訓。


八、本團為執行業務之需要,得召開工作會議、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及檢討工
    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