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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樂團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文演貳字第0970100519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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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為弘揚及傳承國樂,提升人文素養與藝術氣息,設基隆市國
    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團辦理國樂之研究、創作、出版、演出、推廣、教育輔導及其他與國
    樂相關事項。

三、本團置團長一人,由市長兼任,綜理團務;副團長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襄助團長處理團務;執行長一人,由基隆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局長兼任,承團長之命執行團務;另置指揮、團員若干人,由文化局
    聘兼之。


四、本團成員除團長、副團長、執行長為當然成員外,指揮、團員聘期為二
    年,聘期屆滿得予續聘之,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期限至原聘期屆滿之
    日止。

五、本團成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團相關行政事務均由文化局辦理,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年度預算支
    應。


七、文化局為培育國樂人才,奠定國樂發展根基,得公開招收本團預備團員
    並進行培訓,其收支事項應依預算法及相關法規定辦理。

八、本團為執行業務之需要,得召開工作會議、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及檢討工
    作成效。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