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分配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
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規定所提撥予本府之獎勵金,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獎勵金,指以本府為主辦查緝機關,依獎勵辦法第二條規
定之給獎基礎及第三條計算之金額,扣除檢舉人及本府以外機關應得
獎勵金後之餘額。
本府為前項主辦查緝機關,依辦理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查獲機關:指違規菸酒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本府各單位及所屬
機關。
(二)承辦機關: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本府財政處(以
下簡稱財政處)。
(三)保管處置機關: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財政處。
獎勵金依下列比例分配:
(一)查獲機關:百分之六十。
(二)承辦機關:百分之二十。
(三)保管處置機關:百分之二十。
三、查獲機關之獎勵金分配標準如下:
(一)無協助查獲機關者,全額分配予財政處。
(二)由協助查獲機關協助者,分配予財政處百分之八十、協助查獲
機關百分之二十。
(三)協助查獲機關查獲之案件,移送財政處處理者,分配予協助查
獲機關百分之八十、財政處百分之二十。
(四)財政處會同協助查獲機關查獲之案件,分配予財政處百分之六
十、協助查獲機關百分之四十。
(五)查獲案件有二個以上之協助查獲機關者,獎勵金應平均或協議
分配之。
前項所稱協助查獲機關,指財政處以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之本府各單
位及所屬機關。
四、獎勵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每案獎勵金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全數分配予辦理違規菸酒案
件承辦人員。
(二)每案獎勵金達新臺幣一千元(含)以上,分配機關首長百分之
二點五,其餘額由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人員分配。
(三)獎勵金分配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為單位。
分配獎勵金,無檢舉人者,每案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有檢
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超過部分,應退回中央主管機
關依規定繳庫。
辦理違規菸酒案件之人員,因人事異動,其任內經辦案件未結部份,
由接任人員續辦者,獎勵金應由前、後任人員平均分配之。但後任人
員僅辦理獎勵金事宜,其應得獎勵金為三分之一,前任人員為三分之
二。
五、獎勵金分配,應製作受領清冊或相關機關受領單據,存檔保留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