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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辦理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分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財菸壹字第110023903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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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分配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
    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規定所提撥予本府之獎勵金,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獎勵金,指以本府為主辦查緝機關,依獎勵辦法第二條規
    定之給獎基礎及第三條計算之金額,扣除檢舉人及本府以外機關應得
    獎勵金後之餘額。
    本府為前項主辦查緝機關,依辦理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查獲機關:指違規菸酒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本府各單位及所屬
          機關。
    (二)承辦機關: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本府財政處(以
          下簡稱財政處)。
    (三)保管處置機關: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財政處。
    獎勵金依下列比例分配:
    (一)查獲機關:百分之六十。
    (二)承辦機關:百分之二十。
    (三)保管處置機關:百分之二十。

三、查獲機關之獎勵金分配標準如下:
    (一)無協助查獲機關者,全額分配予財政處。
    (二)由協助查獲機關協助者,分配予財政處百分之八十、協助查獲
          機關百分之二十。
    (三)協助查獲機關查獲之案件,移送財政處處理者,分配予協助查
          獲機關百分之八十、財政處百分之二十。
    (四)財政處會同協助查獲機關查獲之案件,分配予財政處百分之六
          十、協助查獲機關百分之四十。
    (五)查獲案件有二個以上之協助查獲機關者,獎勵金應平均或協議
          分配之。
    前項所稱協助查獲機關,指財政處以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之本府各單
    位及所屬機關。

四、獎勵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每案獎勵金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全數分配予辦理違規菸酒案
          件承辦人員。
    (二)每案獎勵金達新臺幣一千元(含)以上,分配機關首長百分之
          二點五,其餘額由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人員分配。
    (三)獎勵金分配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為單位。
    分配獎勵金,無檢舉人者,每案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有檢
    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超過部分,應退回中央主管機
    關依規定繳庫。
    辦理違規菸酒案件之人員,因人事異動,其任內經辦案件未結部份,
    由接任人員續辦者,獎勵金應由前、後任人員平均分配之。但後任人
    員僅辦理獎勵金事宜,其應得獎勵金為三分之一,前任人員為三分之
    二。

五、獎勵金分配,應製作受領清冊或相關機關受領單據,存檔保留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