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
定,特設基隆市政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私、劣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
(二) 菸酒抽檢及菸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檢查。
(三) 檢舉案件及其他機關移送案件之處理。
(四) 私、劣菸酒之資料蒐集。
(五) 其他菸酒相關稽查及取締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財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綜合發展處處長。
(二) 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三) 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四) 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五) 基隆市環保局局長。
(六) 基隆市警察局局長。
(七) 基隆市消防局局長。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會務;置秘
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主管科科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財政
處、產業發展處、綜合發展處、基隆市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環
境保護局派員兼任。
五、 本小組執行稽查及取締任務時,由本府視任務需要機動調派人員。
六、 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 稽查及取締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稽查及取締會報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稽查及取締會報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稽查及取締會報得邀請基隆市警察局各分局及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