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特設基隆市政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
(二)菸酒抽檢及菸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檢查。
(三)檢舉案件及其他機關移送案件之處理。
(四)私、劣菸酒之資料蒐集。
(五)其他菸酒相關稽查及取締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府財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觀光及城市行銷處處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四)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五)基隆市環保局局長。
(六)基隆市警察局局長。
(七)基隆市消防局局長。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副處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
本府財政處主管科科長兼任,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財政處、產業
發展處、觀光及城市行銷處、基隆市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環境
保護局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執行稽查及取締任務時,由本府視任務需要機動調派人員。
六、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稽查及取締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稽查及取締會報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一人代理之。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稽查及取締會報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稽查及取締會報得邀請基隆市警察局各分局及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