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監督本市廢棄物處理廠(場)營運暨
回饋金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廢棄物處理廠(場)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之廢棄物處理廠(場)如下:
一、本市天外天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二、本市BOO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
三、其他經本府新建或鼓勵民間公司參與公共建設興建之廢棄物處理廠(
場)
第 三 條
本市現有廢棄物處理廠(場)回饋區域劃分如下:
一、本市天外天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一)周圍回饋區:孝崗里、孝深里、孝忠里、孝德里、孝賢里、東安里
、東明里、東光里、禮東里等9里。
(二)外圍回饋區:仁壽里、仁義里、義昭里、義幸里、義民里、義和里
、智慧里、智誠里、禮儀里、信綠里、東信里等11里。
二、本市BOO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
(一)周圍回饋區:瑪南里、瑪東里、瑪西里、自強里等4 里。
(二)外圍回饋區:永平里、永安里、正光里、六堵里、百福里、富民里
、八德里、友一里、友二里、正明里、長興里、泰安
里、實踐里、堵南里、堵北里、長安里等16 里。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回饋金係廢棄物處理廠(場)依相關法令或獎勵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條例之投資計畫所處理之垃圾量依每公噸 200元計算所取得回饋地方
之經費。
第 五 條
為監督廢棄物處理廠(場)之營運及合理運用回饋金應各自組成監督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
第 六 條
監管會組成成員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
二、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市環保局局長兼任。
三、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科科長兼任。
四、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下列單位推薦或代表參加:
(一)環保局二人:本市環保局會計科科長及廢棄物管理規劃科科長。
(二) 廠(場)所在行政區區長一人。
(三) 廠(場)所在行政區議員代表。
(四) 廠(場)所在地周圍回饋區之各里里長。
(五)環保專家學者四人:由環保局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專家學者建議
名單簽報本府遴選。
監管會委員中市議員、里長及環境保護局代表及該區公所代表依職務異動
由現任者擔任外,餘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重新聘(派)之;如委員
有異動時,由原推薦或推選單位書面通知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第 七 條
監管會對廢棄物處理廠(場)監督管理項目如下:
一、廢棄物處理廠(場)之營運監督。
二、廢棄物處理廠(場)作業環境安全之查核。
三、廢棄物處理廠(場)各項污染事件之調查
四、協調解決民眾與廢棄物處理廠(場)相關抗爭事宜。
五、廢棄物處理廠(場)防弊措施之研提及舉發。
六、其他依法令得由監管會所提之監督管理之項目。
第 八 條
監管會對回饋金運用之監督管理項目如下:
一、審查「回饋金年度執行計畫書」。
二、回饋金年度收入及執行審核。
三、回饋措施之使用、管理、維護。
四、其他回饋金管理暨運用之審議。
第 九 條
回饋金運用應限於以下各項用途: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及監管會會議所需相關費用。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補助一般住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或水電費。
七、其他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或經監管會審定事項。
前項回饋金之使用涉及地區分配者,以周圍回饋區占百分之六十,外圍回
饋區占百分之四十為原則,依實際需要情形分配。
第 十 條
監管會每四個月舉行定期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得決議。監管會會議
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第十一條
監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部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前項所需經費由各廢棄物處理廠(場)回饋金支應辦理。
第十二條
監管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