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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地開壹字第1130200654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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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推動市地重劃,特設基隆市市地
                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市地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
(二)公辦市地重劃負擔及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
               標準之審議。

(三)公辦市地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
(四)公辦市地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
(五)公辦市地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調配原則之審議。
(六)公辦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異議案件之調處。
(七)自辦市地重劃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數額異議或拒不拆遷案件之調處。
(八)解散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與重劃會之審議。
(九)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聯繫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
                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產業發展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都市發展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七)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八)辦理中之重劃區所在地區長。
(九)學者專家二至五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第八款之委員,限於其轄區內重劃案件之審議,具出席、發言及表
決之權。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綜理本會業務;置工
                作人員二至三人,由本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
                 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委員有關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
                  定。

九、本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得邀請有關業務執行單位列席會議報告。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