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購低污染運具補助業務,以防制
空氣污染,特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
保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低污染運具係指電動機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
前項所稱電動機車,係指已通過中華民國經濟部工業局TES安全認證合格
的國內電動機車製造商或經銷商所生產之可抽取式鋰鐵電池電動機車。
第一項所稱電動輔助自行車,係指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CNS( 總號:一
四一二六,類號:D一0七一)國家標準,並取得中華民國交通部(以下
簡稱交通部)核發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者。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條件如下:
一、補助對象:設籍於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之自然人及設立登記於
本市之法人。但不包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二、補助車輛:
(一)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含)後新購入可掛牌之電動機車,
購置日期以交通部所核發之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發照日期為準,
且車籍設籍地為本市。
(二)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含)後新購入之電動輔助自行車,
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三、補助限制:每人限補助一輛,額滿即停止補助,補助順序以環保局
收件戳章日期及時間為準。
第 五 條
本辦法補助之電動機車最高以二十輛為上限,每輛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一
萬元整。電動輔助自行車最高以一百五十輛為上限,每輛補助金額為新
台幣一千元整。
第 六 條
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車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為法人者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或經
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附表二)。
三、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如附表三)。
四、購車發票收執聯影本(如附表三)。
五、領據(如附表四)。
六、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電動輔助自行車車體及車架號碼照片(如附表五)。
八、其他經環保局認定須補充之文件。
第 七 條
申請表不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環保局通知,申請人
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
完成補正者,環保局應駁回其補助之申請。
第 八 條
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後,補助款由環保局扣除電匯手續費後撥付予申請
人。
前項補助案,申請人應就其核撥補助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所得。
第 九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補助
款。
第 十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