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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及教保服務人員員額調整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前貳字第101015378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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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幼
    兒園教育資源,創造優質幼兒學習環境,確保幼兒學習及教師工作權
    益,特訂定基隆市市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及教保服務人
    員員額調整作業要點,據以執行。


二、實施對象為本市市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三、核班標準如下:
(一)幼幼班(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
(二)小班(三歲以上未滿四歲之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三)中班(四歲以上未滿五歲之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四)大班(五歲以上之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五)混齡班(三歲以上至入小學前之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六)幼保班(偏遠地區二歲至入小學前之幼兒): 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七)第二班起招收人數未達師生比一半者,幼童優先輔導轉介其他幼兒
      園。


四、教保服務人員配置原則如下:
(一)幼幼班: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
      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二)小 班: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
      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三)中 班: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
      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四)大 班: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
      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
      師)。
(五)混齡班: 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
      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有五歲幼兒,每班應有一人
      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六)幼保班: 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
      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有五歲幼兒,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
      兒園教師)。


五、核班期程如下:
(一)每年二月底前,幼兒園(學校)依前三年內招生狀況,申請該年度預定
      招收班級數。
(二)完成新生報到手續後三日內回報該年度實際招收人數及成班數。
(三)各園回報該年度實際招收人數及成班數二週內由本府核定該年度班級
      數及教保服務人員配置數。


六、裁班基準如下:
(一)不提出申請設班者。
(二)連續二年登記招收不及師生比一半人數者。
(三)經本府依教育資源配置評估核定裁班者。


七、招生方式如下:
(一)依據當年度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登記確定後於三日之內完成報到手續,未足額者得再辦理招生。


八、幼兒園教師員額調整方法如下:
(一)幼兒園應依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實施要點,
      訂定「超額幼兒園教師處理原則」,並報府核備。
(二)幼兒園遇減班或其他原因而有超額時,應依該園之處理原則擬具超額
      教師介聘名冊,由幼兒園(學校)於辦理超額介聘乙週前,專案函報
      本府申請介聘他園,並同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三)超額教師介聘他園服務,以當年本府所公布缺額,優先選填志願,經
      所選擇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由校(園)長聘任之。
(四)超額教師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所選擇
      服務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其聘任應予通過。
(五)經超額介聘他園服務之幼兒園教師,除經本人同意外,三年內不得再
      列為超額教師,以安定其生活。
(六)因超額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於下一學年度仍可參與本市或外縣市介
      聘,不受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之限制,其原超額學校之積分,
      得於申請本市或外縣市介聘時合併計算,惟以申請計算一次為限。
(七)各校(園)對於幼兒園之員額應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精確核算
      ,經申請本府處理超額介聘完成,二年內(含當年度)又復有缺額時(
      不包含代理兵役缺教師),仍以超額介聘完成者返回該校(園)為第一
      優先,原校(園)不得拒絕。
      超額介聘完成後,超額學校若非因人員介聘、退休、離職、增減班等
      情事致新增缺額,而有刻意隱匿缺額之情形,本府依法懲處失職人員。
(八)幼兒園之教師採全市總額管制,各校(園)非經核准不得自行公開招聘。
(九)超額幼兒園教師之介聘作業,配合本府各國民小學超額教師作業時程
      辦理,以每學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