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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共圖書館館藏資料管理及淘汰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圖貳字第 1010039201B號令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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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基隆市公共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有效利用館藏資料及保持資料之新穎性、適用性,並促進館藏使用率之
提高。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指依據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
項第二款曁基隆市公共圖書館圖書資訊服務及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
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設立之公立公共圖書館。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館藏資料,係指符合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以下簡稱本
基準)第十五點曁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產品或資源者。
前項館藏資料包括一般圖書、參考工具書、政府出版品、地方文獻、期
刊、報紙、視聽資料、微縮資料及電子資源等。


第 四 條
館藏資料應定期清點及報廢,符合本法第十四條、本基準第二十點暨本
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
行報廢。報廢量逾館藏百分之三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報廢作業,應經本館審核小組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             
審核小組審議時,得參照實際館藏量及當年度採購經費分年、分次個別
審查;逾館藏百分之三部分,非經主管機關核備者,得不列入審議。


第 五 條
前條審核小組成員,除本館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為當然成員外,由財
產管理單位、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組成之;審核小組召集人得由業務主
管擔任或機關首長指派之。
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單位;未設政風者,得予免派或由機關
首長指派其他相關人員組成。
審核小組每年四月、十月各集會一次,集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
時得另行集會。
館藏資料經審核小組審議後,符合本法、本自治條例、本辦法規定得自
行報廢,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者,免除相關人員之財物保管
責任。


第 六 條
第四條清點作業,由本館隨時盤查(點),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一次
,並應作成盤查(點)紀錄。本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

前項盤點時間、範圍,得依本館館藏量、開放時間、人力、空間特性等
,採分年、分類、分區、分架位、分館室辦理。
第一項盤點作業,準用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財產及物品管理要點
所定財產盤點計畫、監盤、會盤之規定。
第一項盤查(點)紀錄,若館藏資料或盤點資料量龐大,不適合以書面
呈現者,除盤(查)總表(如附表)外,得以本館設置之圖書資訊系統
資料庫、電子(數位)資料檔案替代分項報表或明細資料,以符節能減
碳並兼具盤點效益。但該分項報表或明細資料之電子(數位)資料檔案
,除可由該系統適時勾稽外,應於系統資料庫中保存三年以上。


第 七 條
館藏資料淘汰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清點時,應即時將清點情形註記於登錄簿(册)或系統資料庫中,
    並依實際情形暫停流通外借;俟館藏資料審核小組審議後,再行淘
    汰、處理。
二、前款清點情形註記,係指館藏資料之狀態為:撤架、損毀、待修補
    、待報銷、已報銷、去向不明、遺失、聲明未借、聲明歸還、其他
    等。
三、經審核小組審議確認合於淘汰原則之館藏資料,經簽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始得辦理滅失、減損作業。
四、經核定淘汰之館藏資料,除填具註銷清單外,應於封面或明顯位置
    加註報銷戳記,並刮除館藏資料加工之條碼、或感應物件等。
五、符合淘汰之館藏資料,於完成報銷戳記及系統註記後,得以下列方
    式擇一處理:
   (一)轉贈。
   (二)配合推廣活動轉送。
   (三)現場或網路拍賣。
   (四)變賣標售。
六、前款變(拍)賣、標售等所得價款,應解繳入庫。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