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地政事務所執行地政業務,提高
為民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對所屬地政事務所督導考核項目為測量、地政資訊作業、地籍、地
價、地權及內政部列為年度督導考評項目相關之地政業務。
三、地政事務所課長應隨時督導其主管之地政業務,每三個月至少一次將督
導結果記載於紀錄簿送主任核閱、抽查及督導改進其缺失,並俾供本府
及內政部查核。
四、本府於每年九月對所屬地政事務所督導當年度一月至六月之地政業務,
其督導結果記載於紀錄簿,相關缺失事項,應當場指正並依式彙集作成
改進建議表,函請地政事務所限期切實改進,並將改進情形報告表函報
本府核備。
本府於每年三月對所屬地政事務所考核上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之地政業務,
其考核結果作成考核評分紀錄表,相關缺失事項,應當場指正並依式彙
集作成改進建議表,函請地政事務所限期切實改進,並將改進情形報告
表函報本府核備。
五、前點第一項業務督導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科組成督導小組。
前點第二項業務考核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科組成考核小組,並由地
政處處長或副處長擔任召集人。
六、考核評分標準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科配合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定之。
七、地政事務所應於本府指定時間前,將上年度一月至十二月考核項目之各
項工作成果及其他相關業務資料予以彙整,提供考核之用。
八、考核結果依考核評分分為以下成績等第:
(一)優等:成績在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九、地政事務所依本府各考核項目評定之成績等第,按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考核成績列甲等以上之地政事務所主任、主管課長及主辦人員獎勵
如下:
1.優等:記功一次。
2.甲等: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二次;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未滿八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二)考核成績列乙等之地政事務所主任、主管課長及主辦人員不予獎懲;
其餘列丙、丁等之地政事務所主任、主管課長及承辦人員懲處如下:
1.丙等而成績在六十五分以上者,申誡一次;成績未滿六十五分者,
申誡二次。
2.丁等而成績在五十分以上者,記過一次;成績未滿五十分者,記過
二次。
地政事務所主任以全所受考業務之平均分數所列等第,以為獎懲依據;
主管課長以其所轄受考業務之平均分數所列等第,以為獎懲依據;主辦
人員以其所負責受考業務之分數所列等第,以為獎懲依據,如其負責二
項以上受考業務者,擇其較佳分數所列等第以為依據。
考核項目協辦人員由地政事務所依權責核實獎懲。但不得高於考核項目
主辦人員之獎懲。
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予獎懲。但得併列個人年終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