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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政業務督導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地籍貳字第0970130093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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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執行地政業
    務,提高為民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項目以土地登記、測量、地政資訊作業、地籍、地價、地權、
    土地使用編定管制等業務為主,其他業務得視實際需要適時加入。


三、地政事務所主管課長應隨時督導其負責業務,每三個月至少一次將督導
    結果記載於紀錄簿送主任核閱、抽查及督導改進其缺失,並備供本府及
    內政部查核。


四、督導考核方式:
(一)本府於每年三月(督導上年度九月至當年度二月)、九月(督導當年
      度三月至八月)對所屬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各一次,其結果情形記載
      於紀錄簿,留供查核,有關缺失事項,應當場指正並依式彙集作成改
      進建議表,函請各地政事務所限期切實改進,並將改進情形報告表函
      報本府核備。
(二)本府於每年六月(考核上年度六月至當年度五月)對所屬地政事務所
      業務考核一次,其考核結果作成業務考核評分紀錄表,有關缺失事項
      ,應當場指正並依式彙集作成改進建議表,函請各地政事務所限期切
      實改進,並將改進情形報告表函報本府核備,視其成績優劣按本府考
      核之成績等第辦理獎懲。


五、督導考核小組成員:
(一)業務督導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科組成督導小組。
(二)業務考核時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科組成考核小組,並由地政處處
      長(或副處長)擔任召集人。


六、督導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科配合工作計畫執行
    項目訂定之。

七、地政事務所於每年六月應將上年度六月起至當年度五月止,依計畫執行
    之各項工作成果及其他有關之業務資料,於本府考核前予以彙整,備供
    查核之用。


八、地政事務所依本府各考核項目之成績等第,按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成績等第:
    1、優等:成績在九十分以上。
    2、甲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3、乙等: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4、丙等: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5、丁等: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二)獎懲:
    1、考核成績列甲等以上之地政事務所主任、主管課長及主辦人員獎勵
        如下:
    (1)優等:記功一次。
    (2)甲等: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二次;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未滿八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2、考核成績列乙等之地政事務所主任、主管課長及主辦人員不予獎懲
       ;其餘列丙、丁等之地政事務所主任、主管課長及承辦人員懲處如 
       下:
    (1)丙等而成績在六十五分以上者,申誡一次;成績未滿六十五分者
         ,申誡二次。
    (2)丁等而成績在五十分以上者,記過一次,成績未滿五十分者,記
         過二次。
    3、各地政事務所主任以全所受考業務之平均分數所列等第,以為獎懲
       依據;主管課長以其所轄受考業務之平均分數所列等第,以為獎懲
       依據;主辦人員以其所負責受考業務之分數所列等第,以為獎懲依 
       據,如其負責二項以上受考業務者,擇其較佳分數所列等第以為依
       據。
    4、其餘協辦人員由地政事務所依權責切實檢討並按前開獎懲標準以不
       高於主辦人員標準覈實獎懲。
    5、前開獎懲對象,應以實施考核年期已在職滿六個月以上者為限,未
       滿六個月者不予獎懲,惟得併列個人年終考績參考。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