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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消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基消行壹字第0990010248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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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
    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執掌如下:(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局長遴派本局科室主管或熟諳法令人員
    兼任之,本局副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秘書擔任委員兼副召集
    人。其中外聘之法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2人。
    前項派任委員,任期二年;連派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局長聘兼之。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擔任主席。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為之。


六、本小組行政幕僚業務由本局行政科辦理,並得派員兼辦之。

七、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前項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關係
    人列席陳述意見。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上級機關或本局法律顧問及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
    學者專家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委員為本局人員兼任者均為無給職,另應邀擔任委員及列席提供
    意見之法律顧問及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一○、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一般行政業務費項下勻支。

十一、本小組行文時,得以本局名義行之。

十二、本要點奉  核可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