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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立網球場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體壹字第1120241965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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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市立網球場(以下簡稱網球場)之管理機關為基隆市立體育場(以下簡
稱體育場)。

第三條
網球場開放地點為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安樂區安和一街一三七巷八號,
開放時間為每日六時至二十一時止。
體育場得視實際需要,調整開放時間。

第四條
請加入為網球場會員者,應繳交入會費及第一個月場地使用費,並檢附下
列文件向體育場提出申請:
  、會員申請書。
、國民身分證或有效護照影本二份。
、半身照片二張。
前項文件不齊或未依前項規定完成繳交費用者,不予受理。

第五條
網球場會員收取費用標準如下:
  、入會費:首次申請加入為網球場會員或經取消會員資格再行申請入會
者,應一次繳納新臺幣一千元;設籍本市安樂區四維里及七賢里市民優惠
為新臺幣五百元。
、場地使用費:每月新臺幣三百元;採年繳者,每年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第六條
經體育場審核通過之網球場會員,體育場應發給會員卡。
欠繳場地使用費金額達二個月以上,經限期催告仍未繳納者,取消其會員
資格。
取消會員資格者,體育場不另行通知,已繳交之入會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
網球場收費標準如下:
 、場地使用費:非會員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非會員每面球場
每小時新臺幣六百元。
、照明使用費:每面每小時新臺幣六十元。
前項使用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第八條
申請按人次或按面使用網球場者,應於現場向體育場管理人員登記並依本
辦法繳納場地使用費後,依調配編排使用。使用時間以每場一小時為限,
逾時應再重行登記依序借用。
辦理活動或比賽者需於使用日三日前向體育場提出申請,經核准並依本辦
法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後方得使用。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免繳納場地使用費: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網球比賽選手之賽前練習或訓練。
、經審核通過之本市市立各級學校網球、軟網代表隊之練習或訓練。
、本市體育會所屬網球及軟式網球委員會經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核准辦理之比賽。
四、每年九月九日國民體育日開放供民眾使用。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使用。

 
第十條
網球場標示第一至第二面網球場地供軟網使用;第三至第五面網球場地供
硬網使用為原則。但經體育場調配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進入網球場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非經體育場同意不得於球場設攤、兜售商品、出租器具或為其他營業
行為。
、不得隨地吐痰、便溺或拋棄果皮、紙屑、煙蒂等廢棄物。
、不得營火、野炊、烤肉、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四、不得種植花草、樹木或其他農作物。
五、不得破壞或損毀網球場設施或設備。
、禁止牽放犬隻及其他牲畜或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場內。
                 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工作犬,不在此限。
七、
不得未穿著運動服裝及運動鞋使用網球場。
八、其他經體育場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違反前項規定,致網球場設施或設備損壞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體育場管理人員得制止或要求其離場。
同一借用人或借用單位於二個月內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達三次以上者
,二個月內不得申請借用網球場。


第十二條
依本辦法規定所收取之各項規費,悉數解繳市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