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六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之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市立田徑場(以下簡稱本田徑場)之草地,使用時遇雨或泥濘,得不准
予使用。
第 三 條
為維護跑道,使用者穿著釘鞋,其鞋釘不得超過單項協會之相關規定。
第 四 條
凡機關團體或個人使用本田徑場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向基隆市立體育
場(以下簡稱本場)辦妥申請手續後,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使用須先備函並檢附使用申請表申請辦理。如需出售門票
者,申請單位須備妥各項核准文件,始得提出申請。
二、個人申請使用時,可逕向本場辦理登記手續後使用。
第 五 條
使用本田徑場設備每次最多以五天為原則,如確需延長使用時間者,應
事先辦理展延手續,展延次數限一次,展延天數不得逾五日,但其申請
之展延期間內,如已有其他單位登記申請,本場得駁回其展延申請。
第 六 條
本田徑場看台下運動教室,提供各單項運動委員會申請使用,比照本場
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辦理,惟如需要使用本場水電者,應經本場同意
,並酌收水電費,水費每月新台幣(以下同)五百元正,電費則依電錶
度數收取。
第 七 條
本田徑場開放時間如下:
一、冬令時間:上午五時三十分起至夜間八時止。
二、夏令時間:上午五時起至夜間九時止。
三、必要時經本場同意得酌予變更。
第 八 條
使用本田徑場設備者,應繳納場地使用管理費,其標準如下:
一、本市各機關學校及體育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辦理各項體育教學及活
動使用本場地者,一律免繳各種費用,唯須負責本場四週環境衛生
清潔,但若需使用夜間照明,須繳夜間照明費,燈柱每小時五千元
整,司令台燈光每小時一千元整,並應預先繳納保證金,每天五千
元,於活動結束後經本場工作人員檢查物品維護完整,環境清潔後
無息退還。如未通過檢查者,本場得沒入其保證金抵充之。
二、使用本田徑場不出售門票者,每日按下列標準繳納場地使用費:
(一)日間半天(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或下午一時至五時)一千五百元
整。
(二)日間全天(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千元整。
(三)夜間(夜間七時至十時)二千五百元整。
(四)若需使用夜間照明,加收夜間照明費,收費標準依前款規定。
三、凡屬社會服務及慈善事業等單位辦理之各項活動,出售門票者,除
按前款規定每日收費標準外,應再增繳付售票收入總金額(扣除各
種稅捐後)百分之五之場地使用管理費。
四、申請使用單位欲發售門票者,除按第二款規定每日收費標準外,應
再增繳付售票收入總金額(扣除各種稅捐後)百分之十之場地使用
管理費,並應預繳門票總金額百分之十之保證金,俟使用完畢,經
稅捐機關扣除免稅捐後,再行退還溢收部份。
第 九 條
使用本田徑場門票券發行總額,每場不得超過一萬八千五百張(特區票
二千張,普通票一萬六千五百張)。
第 十 條
本田徑場之場地使用費,悉數解繳公庫,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