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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橋認養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管貳字第1010048331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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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人民、法人或團體 (以下簡稱認養
    人) 無償認養,以提昇清潔維護及美化人行地下道或人行天橋(以下簡
    稱人行設施)工作之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人行設施之認養,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
    之規定。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
    保局)。


四、認養人應檢具認養申請表(如附件一)向環保局提出申請,經環保局核准
    後簽訂認養契約(如附件二)。


五、認養人應對下列事項負維護之責:
(一)維持人行設施及其周圍之人行道整潔。
(二)協助清除違規廣告物。
(三)垃圾筒設施損壞或遺失時,負責通報各相關單位。


六、契約簽訂後,環保局將統一於認養標的內之適當地點設置認養告示牌。

七、認養期間以一年為一期,認養期滿前一個月得申請繼續認養。認養績效
    優良者,環保局於重要集會場合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八、認養人所認養人行設施不得自行佔用營業或有違反法令之情事,亦不得
    自行轉讓認養契約權利義務之一部或全部與他人,如有違反者,環保局
    得隨時終止認養契約。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