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人民、法人或團體 (以下簡稱認養
人) 無償認養,以提昇清潔維護及美化人行地下道或人行天橋(以下簡
稱人行設施)工作之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人行設施之認養,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
之規定。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
保局)。
四、認養人應檢具認養申請表(如附件一)向環保局提出申請,經環保局核准
後簽訂認養契約(如附件二)。
五、認養人應對下列事項負維護之責:
(一)維持人行設施及其周圍之人行道整潔。
(二)協助清除違規廣告物。
(三)垃圾筒設施損壞或遺失時,負責通報各相關單位。
六、契約簽訂後,環保局將統一於認養標的內之適當地點設置認養告示牌。
七、認養期間以一年為一期,認養期滿前一個月得申請繼續認養。認養績效
優良者,環保局於重要集會場合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八、認養人所認養人行設施不得自行佔用營業或有違反法令之情事,亦不得
自行轉讓認養契約權利義務之一部或全部與他人,如有違反者,環保局
得隨時終止認養契約。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