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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規定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人力壹字第1000177897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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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二、實施遷調之職務,以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為限,並配合職務性
    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各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內部單位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府與所屬各機關或所屬跨機關間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前項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逕行核定。


三、下列情形得不列入職務遷調範圍:
   (一)所任職係屬特殊專門技術者。
   (二) 最近三年內屆齡命令退休者。
   (三) 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者。
   (四) 經本府核准不予調任者。


四、各機關主管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或
    家庭因素,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得延長一年。
    各機關非主管人員擔任同一職務工作已三年者,應由各機關人事單位列
    冊陳請各該機關首長辦理職務輪調,惟輪調人員如因新任工作確無法適
    任時,得陳述理由申請調整職務,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人員於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

五、各機關應就職期屆滿須予調任人員之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綜
    合考評後,予以調任。

六、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並得視
    職期屆滿須予調任人數酌情調整,並應以任職期間較久之人員優先調整
    為原則。


七、各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職期屆滿須予調任人員擬議調整職務層報
    本府核辦。


八、職期屆滿奉令調任人員,除有特殊並經核准者外,應依規定期限赴職。

、各機關主計、人事、政風及警察人員,各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