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二、實施遷調之職務,以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為限,並配合職務性
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各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內部單位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府與所屬各機關或所屬跨機關間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前項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逕行核定。
三、下列情形得不列入職務遷調範圍:
(一)所任職係屬特殊專門技術者。
(二) 最近三年內屆齡命令退休者。
(三) 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者。
(四) 經本府核准不予調任者。
四、各機關主管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或
家庭因素,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得延長一年。
各機關非主管人員擔任同一職務工作已三年者,應由各機關人事單位列
冊陳請各該機關首長辦理職務輪調,惟輪調人員如因新任工作確無法適
任時,得陳述理由申請調整職務,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人員於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
五、各機關應就職期屆滿須予調任人員之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綜
合考評後,予以調任。
六、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並得視
職期屆滿須予調任人數酌情調整,並應以任職期間較久之人員優先調整
為原則。
七、各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職期屆滿須予調任人員擬議調整職務層報
本府核辦。
八、職期屆滿奉令調任人員,除有特殊並經核准者外,應依規定期限赴職。
九、各機關主計、人事、政風及警察人員,各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