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各單位對市有財產之保管、
使用、維護、收益或處分有所依循、加強對市有動產之管理及運用
並健全本府各單位內控機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動產之定義如下:
(一)財產:購置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
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雜項設備。
(二)物品(非消耗品):質料耐用,不易損耗,使用年限二年且購置
金額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二千元以上之物品。
三、實施對象為本府各處。
四、作業方式如下:
(一)登帳作業:
1.各處新增(新購或受贈)動產時,上網據實填報各項物品資料
。
2.列印「領用保管簽認單」予保管人蓋章後,將簽認單送至行政
處(庶務科)備查。
3.行政處(庶務科)財產管理人員,上網勾稽填報資料無誤後,
登錄列管、製作財產標籤供保管單位辨識使用,並於核銷用黏
貼憑證上蓋章。
(二)報廢作業:
1.各處經管之財物已達年限且不堪使用,簽請一層決行同意報廢
,並簽會行政處(庶務科)建立報廢案號。
2.報廢案經奉 核後,簽案移行政處(庶務科)辦理減帳及後續
網拍等處理作業。
(三)移交作業:
1.各處人員異動(例如離職、職務對調、業務調整…),製作移
交簽認單核章後送行政處(庶務科)備查。
2.行政處(庶務科)財產管理人員,上網勾稽移交資料並製作移
交後之新財產標籤供保管單位辨識使用。
(四)盤點作業:
1.各處於年度中(每年四至五月)依行政處(庶務科)來文辦理
自主盤點,並填具自主盤點陳核單陳核後,送至行政處(庶務
科)彙整。
2.行政處(庶務科)統一彙整盤點結果陳市長核閱。
3.行政處(庶務科)訂定年度盤點計畫,邀集主計、政風進行年
度盤點,並作成年度盤點紀錄供審計單位稽查。
五、管理權責分工如下:
(一)行政處:
1.依據行政院主計處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審核各處動產
登記列管之總帳;並依據本府所訂各相關規定辦理報廢程序。
2.協助各處辦理每年度自主盤點作業。
3.釐定本府年度財產盤點實施計畫,並依本作業規定綜理全盤財
產管理作業事宜。
4.定期辦理財產管理教育訓練。
(二)主計處:
1.協助於各處科結報時,審核屬需登錄列管之動產項目,是否已
送交行政處財管人員核對,以減低誤載或漏載之情形。
2.依年度財產盤點計畫會同行政、政風處(以下簡稱相關單位)盤
點,查對數量、使用情形、養護情形及有無被私自移轉或借撥
情形,並於盤點文件上核章,俾利查考。
3.會同相關單位處理(或審核)業經核准報廢財產之清理及變賣
等事宜。
(三)政風處:
1.依年度財產盤點計畫會同相關單位盤點,查對數量、使用情形
、養護情形及有無被私自移轉或借撥情形,並於盤點文件上核
章,俾利查考。
2.會同相關單位處理(或審核)業經核准報廢財產之清理及變賣
等事宜。
(四)本府其他各處:
1.配合於年度中(每年四至五月)清查所屬人員財產(物品)之保
管及使用狀況,並填具財產盤點結果陳核單(如附表)。
2.配合依年度財產盤點計畫清查所屬人員財產(物品)之保管及使
用狀況。
六、檢查方式及時程如下:
(一)每年度三至四月份本府各處自行列印所屬單位(以科為清查單位
)財產(物品)盤點清冊自行查核,由各領用保管單位將清查結
果陳核至二層決行,並以處彙整處內各科結果,填具財產盤點結
果陳核單,送交行政處財產管理人員彙整。
(二)每年度八至十月份實施年度盤點作業。由行政處財管人員依各處
回報之自主盤點結果,依科別排定時程會同主計、政風人員實施
財產年度清查,並作成盤點記錄。
七、清查結果處理及追蹤列管方式如下:
(一)本府相關單位年度盤點清查後,將清查結果函送受查機關並限期
函報辦理情形及列管追蹤,如有需要另擇期進行複查。
(二)清查結果由本府行政處彙整提報市務會議報告,並將受查單位共
同缺失部分彙整函送本府各單位參考,以避免類似缺失再發生。
八、獎懲方式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辦理年度財產檢查工作,得依「基隆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
(二)本府各單位對於財產管理有創新作為及重大改進成長事項,經審
核屬實者,得提報敘獎。
九、本規定未規定者,得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十、本規定之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