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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工壹字第1030233199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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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自行
    負擔之醫療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照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
      能負擔者。
(三)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
      能負擔者。其全家應計算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份負擔醫療
    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但不含義肢、義眼、義齒、
    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
    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
    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膳伙食費、雜費及其他非醫
    療行為支出。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內,所
    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依第二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補
    助者,以最近三個月內,所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五萬元以上。
    列冊低收入戶者醫療費用不受累計金額之限制。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全額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
      八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
      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
前項補助,冊列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者,每年以新台幣十
五萬元為限;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
倍者,每年以新台幣十萬五千元為限。

五、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各
      項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1.申請表。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證明書或社會救助申請調查表。
      3.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醫療自付費用
        收據正本。
      5.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二)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審核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後,由區公所
      核發補助款項予申請人。
代理申請人應以申請人之親屬為之,並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如
申請人無親屬,可由里幹事、里長或社工員代為申請辦理;若安置於社會
福利機構者,得由機構社工人員(輔導員)代為申請辦理。

六、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七、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除追回已領之費
    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本作業規定其他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作業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