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
護費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本作業規定補助: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需專
人看護。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傷病患,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需
專人看護,且最近三個月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超過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
三、申請人入住之醫院,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骨髓移植病
房、其他具加護病房性質之病房,或罹患重大傳染性疾病經醫師診斷
需入住隔離病房者,不予補助。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年度最高
補助新臺幣十八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年度最
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每日日數計算,如逾十二小時未達二十四小時者,以半日計算;
未達十二小時者,不予計算。
實際支出看護費用低於第一項補助標準者,依實際支出補助看護費用。
五、申請看護費補助者,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書表,向
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並應載明住院期間生活
無法自理,有聘僱專人看護之必要及入、出院日期。
(四)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聘僱專人看護證明文件或政
府立案照顧服務業者之看護派工證明。
(五)看護人員專業證照正反面影印本或在職訓練資料影印本,及該員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六)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七)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一份。
(八)申請人領款收據。
(九)委任他人代為申請補助者,應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
申請人因故不能自行提出申請者,得委任他人代為申請。
前項代理人以申請人之親屬為限。但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申請者,得由
本府社會處指定之人員、里幹事、社工人員、醫療院所、安置或收容
機構代為申請。
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審核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後,由區公所核
發補助款項予申請人。但申請人無力支付看護費用,由他人先行代墊
看護費用者,得經申請人同意後,以專案辦理方式,將申請人具領後
之補助款,撥予申請人指定之代墊看護費用者。
六、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其他相關補助之情事者,本府得撤銷
或廢止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而有溯及既往失
效之情形時,原處分所受領之補助款,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
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