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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貳字第101016350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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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降低本市國民教育階段無法自行上下學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障礙,以完成國民教育,並為落實特殊教育法之精
    神,特訂定基隆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國小者或持公立醫院或區域
    級以上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經本市鑑輔會確認為身心障礙之學生,並
    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經就讀學校評估學生障礙狀況,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需有專人協
      助。
(二)學校未提供免費交通車服務。
(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1‧就讀在家教育學生(含安置教養院者)。
      2.搭乘身心障礙就學交通車者(含拒搭乘者)。
      3.長期事病假及其他未實際到校就讀之學生。


三、補助標準:
(一)每月新台幣伍佰元。
(二)每學年以九個月核計,每學年第一學期自九月起至翌年元月止,核發
      五個月;第二學期自三月起至六月止,核發四個月。


四、申請方式:
(一)每學年分上下學期辦理。
(二)申請程序:
  1.提出申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由家長或監護人於申請期限內檢附身
                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鑑輔會決
                議公文等證明文件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2.資格審核:統一由學校依據補助要點之申請資格從嚴審核,備齊證件
                ,並以學校為單位,上學期於十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
                月十五日前,填具印領清冊一式兩份,開立統一收據連同
                有關證件報本府複審。
  3.經費核撥:符合申請資格者依規定辦理撥款手續,由學校轉發申請之
                學生。


五、注意事項:
(一)已設置交通車之學校得依本要點訂定「交通車乘坐補充規定」;申請
      交通費補助需先扣除交通車乘坐容量後仍無法服務之學生始得申請之
      。
(二)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依實際情形辦理交通費之補助或追繳。
(三)若中途因自身條件改變,不符上述所列之申請資格者,即予停發並追
      繳自補助原因消滅之日起之交通補助費。
(四)每年度交通補助費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府該年度預算編列額度及教育部
     補助款為原則,必要時得調整補助金額。


六、經費來源: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經費預算及教育部補助款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