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施放天燈及田野引火燃燒之管理,以
維護公共安全,特依據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基隆市施放天燈及田野引火燃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其管理機關為本市消防局。
第 四 條
施放天燈及田野引火燃燒場所,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周圍有易燃物或妨礙人員、車輛、船舶、飛行器之通行安全範圍。
二、周圍設有加油站、加氣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
燃性氣體儲槽及化學工廠或人口稠密之商業、住宅區附近等有發生災
害之虞場所。
三、古蹟、森林及水源保護區。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第 五 條
每日二十三時至翌日六時不得施放天燈;每日十八時至翌日六時不得進行
田野引火燃燒。但年節及民俗節慶經本府公告;或有其他事由經本府許可
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施放天燈及田野引火燃燒申請,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申請書、安
全防護計畫書、警戒人員名冊及施放或引火燃燒區域警戒圖等文件資料,
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 七 條
施放之天燈,禁止附掛爆竹煙火等可能產生落焰之物品。
第 八 條
未滿十四歲或身心障礙者,施放天燈時應有法定代理人、同行之成年人或
其他成年家屬陪同協助。
第 九 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