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六項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六項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如附表。
三、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一)權利人與義務人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
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權利人或義務人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
,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三)權利人與義務人雙方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
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
之人數分算。
(四)義務人依法律規定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或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
請買賣移轉登記者,義務人免罰。
四、裁處罰鍰,應審酌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條例所得
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有依本裁罰基準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
要者,得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