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國民中學,其校名統稱為「基隆市立○
○國民中學」。
第 三 條
國民中學置校長一人,承市長之命與教育處之督導,綜理校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執掌
下列參照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及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
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
,學生興趣、學習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諮商之進行,並辦理特殊
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六班以下者設教導處,職掌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第 五 條
國民中學視學校班級數及校務發展需要,得參照以下行政組織規劃於處(
室)之下分設各組:
一、六班以下者,設二處一室二組,包含教導、總務二處與輔導室。教導
處設教務組、學務組、資訊教師。
二、七班至十二班者,設三處一室八組,包含教務、學務、總務三處與輔
導室。教務處設教學、註冊二組與資訊教師;學生事務處設生活教育
、體育衛生二組;總務處設文書出納、事務二組;輔導室設輔導、生
涯規劃二組。
三、十三班以上者,設三處一室十三組,包含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
與輔導室。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資訊四組;學生事務處設活
動、生活教育、體育、衛生四組;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
輔導室設輔導、生涯規劃二組。
四、國民中學依法設有藝術才能班、體育班者,得在前款所訂組數內設藝
術才能教育組、體育輔導組。
五、各處室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由
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前項所稱之班級數,係指實際設有學生學籍之班級,包括普通班、藝術才
能班、體育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等。
第一項所訂組別及組數,如因業務 特殊需要,得在不增加總體人事費預
算及總員額之原則下,報本府核定調整。
國民中學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係指一班三名教師編制之班級),得依班
級型態增設特殊教育組及資優教育組。
國民中學得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班級編制與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
於輔導室下設置專任輔導教師與兼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
輔導措施: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
,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一)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款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
人。
(二)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款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
任者二人。
(三)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款置專任者二人外,
兼任者一人。
(四)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款置專任者二人外,置
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
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國民中學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依國民教育法規定至少置專任專業
輔導人員一人。
第 六 條
國民中學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附設幼兒園,辦理學前教育業務。
第 七 條
國民中學因實際需要得報經本府核准後設分校或分班。分校置主任一人,
由教師兼任,承校長之命,綜理分校校務。
第 八 條
國民中學得依據國民體育法之規定設置專任運動教練。
第 九 條
國民中學依相關規定置幹事、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
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並得負責午餐、出納、文書、財產管理、圖書
教具、學生事務或其他學校事務工作等業務。
第 十 條
國民中學依學校衛生法規定置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其具有護士資格者
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第十一條
國民中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
任或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其員額
編制依「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辦理。
第十二條
國民中學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專
任或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員額編制依「行
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辦理。
第十三條
國民中學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附設國民補習學校,辦理國民補習教育業
務。
第十四條
本規程未規定者,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