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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心壹字第1150350089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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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所屬機關資源,建立反毒網絡,推動
毒品危害防制,有效防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遭受毒品危害,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一條規定,設基隆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中心業務分組如下:
 (一)預防宣導組:
      1.負責毒品危害預防宣導。
      2.推廣毒品危害防制教育及家庭復歸觀念。
      3.毒品危害防制資料蒐集分析研究及編印。
      4.其他預防宣導相關資料事項。
 (二)保護扶助組: 
      1.辦理電話專線諮詢服務。
      2.辦理心理輔導、就業輔導、法律諮詢、危機處理、追蹤輔導等。
      3.建立毒品危害防制保護扶助處理程序。
      4.其他毒品危害防制保護扶助事項。
 (三)醫療服務組:
      1.辦理轉介衛生福利部指定機構門診提供心理諮詢、愛滋病毒篩
        檢、治療,或民間公益、宗教戒毒團體戒癮治療。
      2.建立轉介藥癮治療處理流程及藥癮者檔案,提升本市藥癮醫療
        處遇涵蓋率。
      3.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及藥癮現況分析與統計,布建本市醫療資源。
      4.協調及獎勵民間成立戒毒輔導中心。
      5.轉介其他服務事項。
 (四)綜合規劃組:
      1.擬訂毒品危害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
      2.召開毒品危害防制工作會議。
      3.協調聯繫各相關單位推動毒品防制工作。
      4.舉辦毒品防制工作之研習與座談。
      5.辦理毒品防制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及其他綜合性業務。
      6.辦理毒品危害講習。
      7.尿液毒品檢驗。
      8.非法場所稽查。
      9.緝毒人員專業訓練。
      10.協助反毒教育訓練。
      11.高危險群、第一線人員教育訓練。
      12.阻止幫派組織進入校園。
      13.加強緝毒機關橫向聯繫。
      14.緝毒資源整合。
      15.提升緝毒技術。
      16.緝毒人員獎懲、毒品沒收、法律諮詢等。
      17.毒癮出監(所)失聯個案協尋。
      各業務分組主辦機關(單位)如下,並由其他機關(單位)協辦:
 (一)預防宣導組:本府教育處。
 (二)保護服務組:本府社會處及基隆市警察局少年輔導委員會。
 (三)醫療服務組:基隆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四)綜合規劃組:
      1.衛生局:前項第四款第一目至第六目。
      2.基隆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前項第四款第七目至第十七
        目。
三、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
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民政處處長。
 (四)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五)本府兒童及少年事務處處長。
 (六)衛生局局長。
 (七)警察局局長。
 (八)基隆市文化觀光局局長。
 (九)法學、醫學、公共衛生、藥學、臨床心理、社會福利、社會工作
       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七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中心置顧問若干人,均兼任,提供實務經驗與專業知識諮詢,協助本
中心計畫之推展。
本中心委員及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及顧問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四、    
本中心每六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擔任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代理;主任及副
主任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或副主任指定一人代理。

五、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無法親自出席者得指派
科長層級以上代表出席。

六、
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
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