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程所稱國民小學,係指基隆市各行政區市立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國民
小學)。國民小學之校名依所在地區以「基隆市○○區○○國民小學」稱
之。
第 三 條
國民小學置校長一人,承市長之命與教育處之督導,綜理校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國民小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執
掌下列參照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及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
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
,學生興趣、學習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諮商之進行,並辦理特殊
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處,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第 五 條
國民小學視學校班級數及校務發展需要,得參照以下行政組織規劃於處 (
室)之下分設各組:
一、十二班以下者,設二處三組,包含教導處、總務處及輔導行政教師;
教導處設教務組、學生事務組、資訊教師。總務處設文書出納組。輔
導行政教師負責輔導行政相關業務。
二、十三班至二十三班者,設三處七組,包含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
及輔導行政教師。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資訊三組;學生事務處設生
活教育、體育衛生二組;總務處設文書出納、事務二組。輔導行政教
師負責輔導行政相關業務。
三、二十四班(含)以上者,設三處一室十二組,包含教務、學生事務、總
務三處與輔導室。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資訊四組;學生事務
處設生活教育、活動、體育、衛生四組;總務處設文書出納、事務二
組;輔導室設輔導、資料二組。
四、國民小學依法設有藝術才能班、體育班者,得在前款所訂組數內設藝
術才能教育組或體育輔導組。
五、各處室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由相當
職級人員兼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前項所稱之班級數,係指實際設有學生學籍之班級,包括普通班、藝術才
能班、體育班或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等。
第一項所訂組別及組數,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在不增加學校總體人事費
預算及總員額之原則下,報本府核定調整。
國民小學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係指一班兩名教師編制之班級),得依班
級型態增設特殊教育組及資優教育組。
國民小學得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班級編制與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置
專任輔導教師與兼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一)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二)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款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三)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款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
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國民小學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依國民教育法規定至少置專任專業
輔導人員一人。
第 六 條
國民小學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附設幼兒園,辦理學前教育業務。
第 七 條
國民小學因實際需要得報經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後設分校或
分班。分校置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承校長之命,綜理分校校務。
第 八 條
國國民小學得依據國民體育法規定設置專任運動教練。
第 九 條
國國民小學置幹事一人,四十班以上得增置一人,並得負責午餐、事務、
出納、文書、圖書教具管理等學校交辦業務。
第 十 條
國民小學依學校衛生法規定置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其具有護士資格以
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第十一條
國民小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
任或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其員額
編制依「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辦理。
第十二條
國民小學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專
任或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員額編制依「行
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辦理。
第十三條
國民小學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附設國民補習學校,辦理國民補習教育業
務。
第十四條
本規程未規定者,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